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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街道明霞路社区大食堂 2017-09-06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延安路街道明霞路社区大食堂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7/9/6
项目编号: GCZB-2017-2-055
项目名称: 延安路街道明霞路社区大食堂
控制价(万元): 34.386819 图纸押金(元): /
资金来源: 区财力投资 出资比例: 区财力投资100%
踏勘现场时间: 踏勘现场地点: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延安路街道办事处张主任15653233679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佳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新新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天宝苑汇富广场3026室 电话: 13625420960
一、项目内容及分包情况
拆除原墙体、新建墙体、吊顶安装、墙地砖铺贴及灯具安装等工程。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同类工程界定: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竣工验收的工程造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维修改造工程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1.时间:2017年9月27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
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 42 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第二开标室。
四 、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本项目公告。

2、请于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内(2017年9月7日 09:30 时至2017年9月16日16:30 时),公告页面下方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务必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CA数字证书并下载含有投标保证金账号的招标文件(.ztb13格式),外地企业自主以快递(顺丰)的方式办理。用户注册网址为http://kcsj.flyedt.com/qdggzy/(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信息库),完善并上报企业信息。

2、投标人下载含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的招标文件(.ztb13),并通过“市北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e-qdpm.com/flyedt/投标专区)打开招标文件(.ztb13)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5、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咨询:0532-85871505转6;客服QQ群:146396977。
六、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项目报名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因本项目投标人不需要现场报名,报名方式采用以使用CA数字证书成功下载含有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招标文件(.ztb13格式)为准!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并成功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及时关注市北政务网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和掌握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所有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同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可发传真)和电子版(以word格式,实行无记名形式,不得透露投标人信息)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予接受。
“一照通投”温馨提示:各交易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交易,实现身份认证、标书加解密、签署合同等操作,全程免费。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延安路街道明霞路社区大食堂.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