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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河办事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颁证项目-质量鉴定服务项目 2024-03-05
 

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办事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颁证项目-质量鉴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三里河办事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颁证项目-质量鉴定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3-26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SDGP370281000202402000030

采购项目名称:三里河办事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颁证项目-质量鉴定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2391133.36 元,其中:第 一 包 2391133.36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2391133.36 元,其中:第 一 包 2391133.36 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并具有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同时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本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 及信用青岛(www.qingdao.gov.cn/credit)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供应商请在磋商时间截止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dao.gov.cn)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或磋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03-26 14:30

开标地点: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dao.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

3.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采购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地址:胶州市

联系方式:0532-822112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人(代理机构):青岛德汇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康禹大厦7楼

联系方式:0532-585735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邱广晖

联系方式:0532-58573577

如有询问,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在线提交。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上述公告页面查看。

发 布 人:青岛德汇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5 15:23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