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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生产车间(监理) 2024-01-08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电机生产车间(监理)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24/01/08 15:20:16
项目名称: 电机生产车间(监理)
工程地点: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0号
资金来源: 国有(非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自筹100%
招标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厂房及建筑物工程-监理 工程类别: Ⅰ类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 445000000元 工程造价: 135038655.23元
结构形式: 钢结构 工程规模: 26340平方米
计划文号: 20193702113803000012 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 青岛海西电气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杜瑜、李伟宁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18561752121
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联系人: 代建单位联系电话:
招标单位: 青岛海西电气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0号
招标单位联系人: 杜瑜、李伟宁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18561752121
招标代理单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周天维、王金刚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13296546225
项目统一代码(编码): 2019-370211-38-03-000012 房地产产权人:
房地产产权证证号: 招标代理资格: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青岛黄岛区长江东路10号。总建筑面积26340 平方米,其中:
1)新建电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 26022 平方米,本工程车间为钢结构,共一层,建筑总高度为 24.65m,单跨跨度30米。辅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共三层, 地上 3 层,建筑总高度为 15.15m;
2)新建锅炉房:建筑面积 318 平方米,共一层,地上 1 层,建筑总高度为 7.15 米;
(二)招标内容: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标段名称 规模 标段内容 招标控制价(元)
/26340平方米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2238780.55
二、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项目负责人要求
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标段要求
本工程不分标段。

六 、资格审查办法和方式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七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八 、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1.本工程资格审查需同类工程业绩;
2.同类工程界定:二等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九 、招标文件的获取
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十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十一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2号入口,3号入口)
【第二开标室(1024室)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01-30 09:30
十二 、其他
1.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2、异议受理联系人:杜瑜,联系电话:18561752121,邮箱:wh712001@126.com,传真:,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0号
3.根据青西新政交字【2019】1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
4.网上技术支持电话:0532-85871505
5.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易指导科(0532-68976511)投诉;投诉事项未提出异议的, 将不予受理。投诉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备注:具体开标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电机生产车间(监理)/.pdf

标段 标段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异议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 /
  • E3702002313017355001001
2024/1/30 9:30:00 2024/1/20 9:30:00 2024/1/30 9:30:00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类型 内容 发布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 第1版:澄清内容
一、招标文件P1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修改如下:
(一)原内容“1、企业业绩及项目总监业绩须同时提供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青岛西海岸新区项目可提供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经备案的《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更改为;企业业绩及项目总监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或建设单位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经备案的(监理业务手册)。
(二)原内容“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通过“信用
中国”查询,凡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单位,投标无效。”更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三)增加需要补充的内容如下:
8、根据相关要求,取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13 ”总监答辩环节;
9、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定标办法中的“4.3、4.4"条中“评选推荐证明材料”调整为“证明材料”;
10、总价(元)与取费比例、优惠率不一致时,以总价(元)为准;
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
(3)技术标中出现可以识别身份信息(如logo、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等)标记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电子签章的。
(5)投标函未填写项目名称或报价(大写、小写均未填写)的。
(6)投标文件中无《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 cn )查询,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读取导入的;投标文件加密,开标现场无法解密或无法读取导入的。
(9)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提取的信息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0)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1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
(12)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违法违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认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 提供虛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4、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投标文件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单位通过澄清、说明、补正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6、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经论证,剩余投标仍具有充分竞争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继续评审。评标委员会书面记录论证过程和结果,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专家应书面载明意见;
17、根据国家关于推广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精简压缩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和说明,由相关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查询验证方式和途径。凡是能通过电子证照、网络核验、数据共享等方式现场验证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不得仅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瑕疵为由否决该项投标。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验证方式、途径的,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查实后依法处理。
二、招标文件附件: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版本更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4/1/12 9: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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