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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路保障房西区配套路工程(代建) 2023-08-08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衡阳路保障房西区配套路工程(代建)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衡阳路保障房西区配套路工程(代建)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08-30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LCCG2023000996

采购项目名称:衡阳路保障房西区配套路工程(代建)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448464.00 元,其中:第 一 包 448464.00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448464.00 元,其中:第 一 包 448464.00 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建设类国家执业注册资格,且投标时未担任其他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 及信用青岛(www.qingdao.gov.cn /credit/)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项目不分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08-30 09:30

开标地点: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李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第二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dao.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

3.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采购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地址:李沧区书院路62号

联系方式:0532-876286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人(代理机构):青岛祥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1号楼4层402-330

联系方式:153767113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邱圆

联系方式:15376711365

如有询问,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在线提交。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上述公告页面查看。

发 布 人:青岛祥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08 18:58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