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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 2020-06-12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海伦路街道办事处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06-24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SBCG2020000047

采购项目名称: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3088790.02 元,其中:第 一 包 3088790.02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088790.02 元,其中:第 一 包 3088790.02 元。

采购需求:本工程为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屋顶水泥瓦更换为树脂瓦,屋面局部新换挂瓦条、顺水条、檩条、屋面板、卷材防水等,封檐板、博风板及木龙骨整修、更换、刮腻子、刷油,屋面板及屋面木构件刷防火、防虫涂料,屋面檐头木梁及木龙骨整修,檐口的检修与更换、破损处防水的整修,檐头及立面墙更换PVC外墙扣板等修缮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投标单位须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须持有各区(市)主管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经营性运输单位批准证书》或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或市市政公用局)核发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证书》或与持有上述证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的企业。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报价。

三、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06-24 09:30

开标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2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二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_3_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

3.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采购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海伦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68号

联系方式:0532-856102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人(代理机构):青岛同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31号601室

联系方式:175617808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毕工

联系方式:17561780836

如有询问,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在线提交。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上述公告页面查看。

发 布 人:青岛同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12 20:23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四方实验小区木质屋顶安全隐患整治工程.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