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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 2019-07-24
 

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莱西市青岛路76号

联系方式:0532-88478969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正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35号5单元401

联系方式:13678899012

二、采购项目名称: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LXCG2019000194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34961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3496100.00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09691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3096910.00 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
4.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需求:

包括G204烟沪线、S213龙青线、S214南城线等9条公路的零星养护维修,不含路面小修。主要内容为:路基边坡修复836.6立方米,更换边沟盖板301 块,维修泄水槽1746米,排水边沟浆砌片石修复632.4立方米,更换混凝土锯齿形路缘石1043米,更换混凝土平路缘石4923米,更换混凝土高路缘石1334米,粉刷防撞护栏警戒色15853平方米,伸缩缝维修(快硬性混凝土修复)16.8立方米,浆砌片石护坡修复148.59立方米等,更换A级波形梁钢护栏 175米,更换C级波形梁钢护栏624米,更换隔离墩157米,隔离墩刷黄黑漆426.32平方米,更换人字形防眩板535块,更换防撞桶208个,更换百米桩86块,更换里程碑10块,更换道口标柱2612根等

四、公告媒介:

1. 招标公告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 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

五、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_5_个工作日。

七、投标文件递交: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08-13 09:30

开标地点:青岛市莱西长岛路14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二开标室【 第二开标室】

九、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采购人):李淑明

联系方式:0532-88478969

联系人(代理机构):王越

联系方式:13678899012

十、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参见招标文件。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参见招标文件。



发 布 人:青岛正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24 19:14



  • 变更历史 变更项 变更时间
  • 3.变更公告链接 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 2019-08-08 15:50:00
  • 2.变更公告链接 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 2019-07-26 10:17:00
  • 1.变更公告链接 莱西市2019年度普通国省道零星养护维修工程 2019-07-24 19:42:00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