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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01-31

· 编  号:青建管字[2013]9号

· 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16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监理招标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确需划分标段的,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
  第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监理服务费计取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等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等级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等级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专业和人员数量,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的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照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在投标报名时有其他在监项目的,如其他在监项目均配有总监代表,且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担任投标项目总监,否则不得参与投标;且在投标文件中须对所投标项目明确配备符合条件的总监代表,否则按照废标处理。项目总监同时在监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项。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同时在监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一等、二等或3个三等工程。
  第十五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并将更换的有关材料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拟更换的项目总监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第十六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及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配备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第十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参与投标的,原则上须已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违反政府指导价;
  (三)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项目总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者概算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项目,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投标项目总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
  参加开标会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项目总监应提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等相关证书。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监理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定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打分(评审办法详见附件1)。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三)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
  项目总监答辩:属一等工程的商务标书评审时,应组织项目总监答辩。由评标专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现场随机提出两个问题,由各投标项目总监分别单独答辩。项目总监答辩得分由评标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分别打分。项目总监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四)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书得分、商务标书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商务标书得分高者居前。
  当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得分均相同且排名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2家以上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得分均相同且排名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从中随机抽签确定2家排序为并列第一的投标人。
  当2家以上(含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当前2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同类业绩和所获奖项材料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经备案的《监理业务手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
  (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六)所获奖项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时,除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外,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同类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中,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的备案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优秀监理企业和优秀项目总监的认定时间以获奖年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的同类业绩认定必须同时提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资料。
  投标项目总监的同类业绩认定以《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中所载业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选的奖项,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总监获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监理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监理企业、优秀项目总监,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监理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监理企业、优秀项目总监,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监理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监理企业、优秀项目总监,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均无效。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总监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监理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优秀监理企业、优秀项目总监奖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和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月28日。《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2.一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3.二等及以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项目分析

1

1.结合项目具体参数、施工图纸、周边环境等资料,对项目特点、实施难点分析全面(0.5分);

2.结合项目特点,对监理工作重点控制环节描述准确、有针对性(0.5分);

质量控制

2.5

1.总体质量控制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对质量控制目标进行了合理分解、规划(0.5分);

2.针对各质量控制分解目标及各施工环节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控制点和控制措施(0.5分);

3.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和手段有针对性,且能满足工程实际要求(0.5分)。

4.对分包队伍的审查、管理措施有效可行(0.5分)。

5.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制度、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及实名制落实保障措施可行(0.5分);

进度控制

1

1.对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和全面控制能力(0.5分);

2.预控方法及手段明确,进度控制要点及保证措施设置合理、可行(0.5分);

造价控制

1.5

1.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可行,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0.5分);

2.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合理健全(0.5分)

3.劳务用工的工资发放情况督查措施得力(0.5分)。

安全措施

1.5

1.安全措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能结合工程环境、特点有针对性的分析安全隐患(0.5分);

2.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和控制点设置合理(0.5分)

3.安全控制措施周密,安全控制手段合理(0.5分)

档案及合同管理

1

1.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可靠措施,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措施(0.5分);

2.工程档案管理措施切实可行,并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0.5分)。

工作制度

0.5

根据验收制度、签证制度、会议制度、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控制度、季报(月报)制度、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奖惩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情况,酌情打分,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组织协调及

合理化建议

1

1.协调工作措施得当、有针对性,(0.5分);

2.合理化建议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或有利于进度控制或造价控制(0.5分)。

  附件2:一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监理取费

15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终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20%(含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得15分;每低于1%扣0.1分(不足1%按1%计);每高于1%扣0.25分(不足1%按1%计)。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20%的(不含20%),作废标处理。

监理

企业

业绩

30

上五年监理过同类工程的,每项工程加3分。监理的工程获国家级工程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加2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工程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加1分,同一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认定)

荣誉

4

上三年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奖项的得4分。期间,连续两年获得该奖项的得3分,两年获得该奖项但不连续的得2分,一年获得该奖项的得1分。(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认定)

总监理

工程师

业绩

15

上五年担任过同类工程总监的,每项加3分。担任总监的工程获国家级工程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加2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工程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加1分,同一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认定)

荣誉

2

上三年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总监奖项的,每项奖项加1分。(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认定)

答辩

4

项目总监当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2个问题,每题2分,根据答辩情况打分。

专业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

3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加2分,每增加一个监理员加1分。

管理

考核

监理

企业

10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10分,最低分不限。

项目

总监

7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7分,最低分不限。

合 计

90

  注:国家、省、市对监理取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附件3:二等及以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监理取费

15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终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20%(含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得15分;每低于1%扣0.1分(不足1%按1%计);每高于1%扣0.25分(不足1%按1%计)。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20%的(不含20%),作废标处理。

监理

企业

业绩

30

上三年监理过同类工程的,每项工程加5分。

荣誉

3

上三年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奖项的,每项奖项加1分。(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认定)

总监理

工程师

业绩

18

上五年担任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的,每项工程加3分。

荣誉

3

上三年获得副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总监奖项的,每项奖项加1分。(奖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认定)

管理

考核

监理

企业

13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13分,最低分不限。

项目

总监

8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8分,最低分不限。

合计

90

  注:国家、省、市对监理取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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