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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01-31

· 编  号:青建管字[2013]7号

· 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14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九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条 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Ⅱ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市政工程及概算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〇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〇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〇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〇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〇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 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九条 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中的质量员、安全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其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配备人员为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还应携带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并将更换的有关材料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原则上须已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二十四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
  (三)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和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合理范围低价法
  第三十三条 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打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技术标评审办法按照附表中技术标评审要求进行。
  技术标书得分6.6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三)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6%、97%、98%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确定为报价下限。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的唱标顺序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4.投标人排序:对等于或高于报价下限的有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当投标人报价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居前。
  当2家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2家以上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两家投标人。
  当2家以上(含2家)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排序并列第一。
  6.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
  第四章 综合评定法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定法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项目经理答辩、商务标书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综合评定法评分标准见附件。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打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三)项目经理答辩:由评标专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现场随机提出2个题目,由各投标项目经理分别单独答辩。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专家根据答辩情况酌情分别打分,各项目经理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四)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
  (五)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书得分、商务标书得分、项目经理答辩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商务标书得分高者居前;当投标人最终得分和商务标书得分均相同时,技术标书得分高者居前。
  当两家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得分均相同且排名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多家(多于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得分均相同且排名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两家投标人。
  当多家(含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六)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不标明排序。
  (七)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投标文件评审均采用电子评标方式进行。采用电子评标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均须参加评审;无法采用电子评标的,其分部分项由评标专家对其中10项进行评审,其中5项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此5项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另5项在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所获奖项材料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五)所获奖项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时,除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外,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中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中的备案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筑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奖项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评定法评分标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办法

 

85

60

投标总报 价

45分

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45分,每高出A值1%(商值,下同)减1分,每低于A值1%减0.5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不计)。

措施项目报价

5分

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报价与评标基准值B值相等的,得基本分5分,每高出B值1%减0.5分,每低于B值1%减0.25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不计)。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

10分

1.采用电子评标时,有效投标报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均参加评审,所有分部分项中,各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值C值相差10%(含)以内时,得10/N分,各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值C值相差超过10%时,该子项不得分。本项得分等于每个子项综合单价报价得分之和。(N为分部分项个数)

2.无法采用电子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评标基准值C相差超过10%(含)的,每项扣1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所评10项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方法为: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预算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他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优秀项目经理

2分

项目经理上3年中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表彰奖励的得2分。

企业

得分

12分

根据青岛市建筑(市政)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得分。(得分上限为12分,无下限。)

项目经理得分

6分

根据青岛市建筑(市政)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得分。(得分上限为6分,无下限。)

企业

业绩

5分

1.企业上3年度已竣工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类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省级(含副省级)优质工程类奖项的,每项加1分;

2.上3年度承建的工程获省级(含副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项加1分;

3.上3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备案的每项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计分。

(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确认)

11

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工序衔接合理得1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1分;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得3分;平面布置合理,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劳动力组织均衡得1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可靠得2分;有保证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得力措施,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项目经理答辩

4分

由评委现场随机提问(两道题),每道题2分。根据答辩情况酌情给分。

  备注:
  1.本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值A值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计算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计算;
  2.措施项目评标基准值B值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计算报价均值的计算方法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评标基准值C值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计算报价均值的计算方法计算;
  4.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时,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6.6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技术标书;
  5.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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