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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家抽取

及评标行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评审的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服务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定抽取终端服务工作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的抽取(递补或补抽)服务;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为专家评审投标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五)自觉接受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行为管理工作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按照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开标前半天,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登录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负责审查专家的评标专业、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中心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确认单》。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并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在《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确认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评标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核对参加评标专家的身份,并发放评标专家佩戴工作证,方可进入评审区。专家因故无法到达或应当回避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后重新抽取或补抽。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规定工作纪律。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考核”,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及考核工作程序规定执行。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青岛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及专家评审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及评标行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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