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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使用管理的通知

(鲁财采〔2015〕44号)

各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今年 4 月份上线运行以来,实现了评审专家库使用管理流程固化,有效规范了评审专家抽取使用行为,提高了评审质量。但同时也发现部分代理机构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规范操作,导致个别采购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为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号管理

评审专家库账号分为监管和抽取两类。每个市、县(区)设置初审、终审 2 个监管账号和 1 个抽取账号。《山东省代理机构名录》中的所有代理机构分别设置 1 个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账号,具有评审专家抽取功能,属于抽取账号。

监管账号由市、县财政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产生的选择性确认专家、专家库锁定与解锁、评审专家人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处理。市级监管账号具有对本市征集的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审核的权限。

抽取账号只限所属单位使用,不得出借或借用,否则系统将自动锁定双方账号的专家抽取功能。经核实确有借用行为的,责令双方限期改正;6 个月内借用 2 次的,将予以通报。

市、县集中采购机构需要使用评审专家库,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增设评审专家抽取账号。

二、使用管理

(一)选择性确认专家管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评审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在更换 2 个市及 1 个相近专业后,仍未抽取到符合条件评审专家的,应在开标前通过系统向项目归属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选择性确认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确定评审专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专家信息录入系统备案。

(二)解锁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录入保存后,如 9 天内未在系统中完成评价、付费等规定环节工作,系统将提示并自动锁定该账号的专家抽取功能。用户须完成缺失的规定工作内容后,向项目归属地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解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恢复该账号的评审专家抽取功能。

(三)抽取人数调整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录入完成后,如需对原定的评审专家抽取人数进行调整的,用户应在评审开始前,通过系统向项目所属地的财政部门提出评审专家人数调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调整评审专家人数。

(四)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变更管理

评审专家变更手机号、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络信息的,可直接登录本人的专家库账号自行修改。变更工作单位、职称、学历、评审专业等重要信息的,系统将暂停该专家的抽取资格,待专家本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恢复抽取资格。

三、考核培训管理

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规则和优秀专家的确认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市、县财政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主动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培训情况将纳入优秀专家确认参考因素。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和个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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