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02-09
· 编 号:青建管字[2013]14号
· 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22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9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经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信息核查、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标准详见《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加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于开标当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名单密封打印的方式产生。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及时作出回复,确认参加的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评标签到时间提前两小时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假。如请假为非书面方式,应在一周内补交书面请假材料。参加上午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携带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及身份证出席评标会。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2.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3.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
4.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6.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7.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出国定居或长期居留国外或外省市工作的;
2.因故申请辞聘并已办理有关手续的;
3.回复参加评标,无故不出席评标会的;
4.工作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导致回避不准确引起评标出现争议或复议的;
5.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信息核查、培训和考试的;
6.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7.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8.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9.评标结果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10.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3.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或者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擅离职守的;
4.委托他人替代或受托代替他人出席评标会的;
5.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6.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9.拒绝在书面评标报告签字,以索要额外评标劳务费的;
10.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或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1.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面(电子)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区的;
12.经标后评议,被认定有重大失误的;
13.提交虚假资料非法取得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
14.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1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参加山东省评标专家资格延续考试不合格或参加市评标专家业务考试补考不合格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借用我市评标专家库的,须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标工作完成后,借用单位需反馈评标专家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跨区域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当次评标考核由评标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上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基准分 | 专家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基准分为60分 |
2 | 工作态度(以系统自动记录数据为准) | 出勤率100%(全年保持全勤) | +10 |
出勤率80%―100%(不包括100%,下同) | +8 | ||
出勤率70%―80% | +6 | ||
出勤率60%―70% | +4 | ||
出勤率50%―60% | 0 | ||
出勤率40%―50% | -2 | ||
出勤率20%―40% | -4 | ||
出勤率20%以下 | -6 | ||
按时出席评标 | +2 | ||
回复参加评标,无故不出席评标会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 ||
回复参加评标,因故无法参加,口头请假但事后未补交书面材料的 | -1 | ||
参加评标迟到,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以内的 | -1 | ||
参加评标迟到,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以外、30分钟以内的 | -2 | ||
参加评标迟到,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外、1小时以内的 | -5 | ||
参加评标迟到,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的 | -10 | ||
不遵守评标区有关规定,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未使用) 的 | -10 | ||
不遵守评标区有关规定,评标期间,私下使用个人携带的通讯工具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影响专家抽取或评标工作的 | -10 | ||
工作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导致回避不准确引起评标出现争议或复议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酒后参加评标的 | -10 | ||
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信息核查、培训和考试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 ||
参加市评标专家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 -10 | ||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参加山东省评标专家资格延续考试不合格或参加市评标专家业务考试补考不合格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委托他人替代或受托代替他人出席评标会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因工作原因派往外地工作或因个人身体原因,主动申请暂停评标的 | +2 | ||
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业务考试合格的 | +5,补考合格者不加分 | ||
工作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主动办理信息更新的 | +5 | ||
3 | 职业道德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不配合、不执行的 | -10 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暂停评标资格半年 |
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面(电子)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区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拒绝在书面评标报告签字,以索要额外评标劳务费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未经监督部门同意中途离开评标区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应回避未回避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提交虚假资料非法取得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的 | +5 | ||
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回避相关利害单位的 | +10 | ||
对招投标管理或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 +10 | ||
4 | 评标质量 | 评标敷衍了事,未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的 | -10 |
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署明原因的 | -10 | ||
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 ||
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评标结果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经标后评议,被认定有重大失误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
对电子评标软件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 +10 | ||
评标过程中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 +10 | ||
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协助配合的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