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交易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01-31

· 编  号:青建管字[2013]8号

· 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15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所使用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同种类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由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同类项目应按照技术标准、估算价、数量或同类材料进行界定。按技术标准界定时,同类项目应为招标项目实际技术标准及以上项目。按估算价或数量界定的,同类项目应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数量上下浮动5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项目。
  同类项目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使用国有资金的设备、材料招标,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相应设备、材料概算投资额。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的,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前面加上“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
  (三)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的材料、设备进行样品封样,以保证所供材料、设备与投标时一致。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参加开标会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材料、设备招标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其他材料、设备招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特殊材料、设备招标需采用综合评定法评标的,应当报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〇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〇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〇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〇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〇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材料、设备招标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85%至110%(含85%和110%)。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二十二条 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三)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人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6%、97%和98%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的唱标顺序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4.投标人排序:对等于或大于报价下限的有效报价,按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当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多家(多于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两家投标人。
  当多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排序并列第一。
  (五)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法评标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三)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详见附件。
  (四)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商务标书得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当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2家以上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两家投标人。
  当2家以上(含2家)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不标明排序。
  (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和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月28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

项目

分值

评分办法

投标报价

50

本项基础得分为45分,最终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0.5分,不足1%不计,扣完为止。最终报价比评标价每减少1%加0.5分,不足1%不计,最高加至50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企业综合实力

32

主要内容为销售额、银行资信证明、同类业绩、企业获得本行业奖励情况、质量保修期满足招标文件情况、维修及售后服务情况等。

技术性能

18

主要内容为投标材料、设备的环保指标、材质、使用寿命、生产工艺先进、合理、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质量检测科学有效、技术指导的方案可行性等方面。

  
  注: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性能部分进行细化,但项目分值不得变动。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