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服务公开> 工作动态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公路和水运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青交建管函〔2021〕9号)和崂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全面推行工程招投标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崂政服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围绕“简政放权、权责明晰、提高效能、服务企业、改革创新”思路,探索建立“自觉诚信、操作规范、服管并重、监督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新模式,切实压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招标高效率、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招标人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相应人员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招标告知承诺制具体流程如下:

1.告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崂山政务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附1),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2.启动。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核准、备案)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3.承诺。招标人应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交《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附件2),承诺严格遵守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招标活动。

4.进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单位在提交相关承诺后,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在线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备案。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区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应备案事项实施线上实时监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在依法应招标的招标项目相关文件发布后,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在线监督。

2.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区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线告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相应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责令其停止招投标活动。主管部门根据回复的解释说明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经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解释说明及补充相关资料,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不作处理。

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查看;不足3日或者15日的,监管部门将暂停该招标活动并责成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标活动。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条件,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无法通过解释说明澄清的,监管部门将责成停止招标活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问题整改后重新组织招标。

三、保障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年内第一次监测发现,予以教育;再次发现,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录。

2.加大处罚力度。对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或发布的文件中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除责成停止招标活动外,对招标人,将采取行政约谈、公开通报、市场主体考核扣分、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行政约谈、负面行为公开通报、市场主体考核扣分、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严肃追究其市场主体直接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3.扎实有序推进。全区全面推行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强化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掌握了解并解决告知承诺制施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4.增强服务意识。区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积极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区交通运输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2.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

 

 

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8

 

 

附件1-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doc

附件2-青岛市崂山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招标人.doc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