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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件

 

 

崂住建〔2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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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

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21〕20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崂山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围绕“简政放权、权责明晰、提高效能、服务企业、改革创新”思路,探索建立“自觉诚信、操作规范、服管并重、监督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新模式,切实压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高效率、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相应人员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招标告知承诺制具体流程如下:

    1.启动。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核准、备案)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2.告知。区房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崂山政务网站和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上发布《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附件1),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备案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附件3,包含典型示例但不囊括全部违法行为,将根据招投标监管实际不断修改完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3.承诺。招标人应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提交《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附件2),承诺严格遵守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招标活动。

4.发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单位在履行相关承诺后,可自行于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区房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应备案事项实施线上实时监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在依法应招标的招标项目相关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在线监督。

2.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区房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在线告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相应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责令其停止招投标活动。主管部门根据回复的解释说明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经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解释说明及补充相关资料,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不作处理。

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查看;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条件,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无法通过解释说明澄清的,监管部门将责成停止招标活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问题整改后重新组织招标。

三、保障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年内第一次监测发现,予以教育;再次发现,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录。

2.加大处罚力度。对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或发布的文件中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除责成停止招标活动外,对招标人,将采取行政约谈、公开通报、市场主体考核扣分、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行政约谈、负面行为公开通报、市场主体考核扣分、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严肃追究其市场主体直接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3.扎实有序推进。全区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强化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掌握了解并解决告知承诺制施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4.增强服务意识。区房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积极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2.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     

      3.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25

 

 

 

 

 

 

 

 

 

 

 

 

青岛市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1025日印发

 

附件1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现就你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崂山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监督的工程。

    二、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三、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开展招标活动,但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招标人承诺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并自行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在办理计划立项(核准、备案)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四、存在应招标未招标已开工建设、招标人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或者招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应主动告知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内容,在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提交《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附件2)后,可自行于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

六、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承诺内容开展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在线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将线上告知,并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澄清等形式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停止招标,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自行承担。

附件: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备案典型违法

      违规行为示例                   


附件2

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

招标人承诺书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                          项目(计划文号:                              )筹建工作已就绪,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崂山区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事项告知书》及《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备案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在本次招标行为中无违反上述文件的情况。

三、我单位所上传的相关文件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应招未招,未招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我单位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且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先行招标的,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开展后续活动。

    五、我单承诺发生以下问题我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解释、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争议的:

    3.因本项目招标发生信访的。

六、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及时回复监管部门问询,并作出相应澄清。

我单位对该项目招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招标人首要责任及相应后果。

 

 

                     招标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序号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依据1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未完成前已开工建设;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只在其它相关网站发布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国家发改委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4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不当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5抬高或不当设置资质等级、资格、业绩、准入条件等门槛;不应设置但不当设置初始业绩门槛;设置的同类业绩要求过高或过低,明显与项目规模、性质等不符的;对潜在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资格及业绩等提出不当或过高、过低要求;设置企业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当地产值贡献等各种与招标项目不相关、不合理、不适当的条件、规定等;设置的技术参数或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与投标项目明显不匹配;在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要求等实质合同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要求;设置其它不合理投标壁垒,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其它不合理条件或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侵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9.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13.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条件、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定标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6招标项目不合理划分标段的;缩短工期或确定的工期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招标人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改变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规避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分批次招标或不当设置暂估价等方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号令)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7招标文件指定、标明或通过要求特定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证明文件等其它手段变相指定、标明特定供应商,或含有倾向性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获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招投标的信息透露给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9招标人只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10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应招标项目额度,未进行二次招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11专业工程发包或分包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存在肢解发包、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等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则第三条、业务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建市规[2019]1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如: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南》(鲁建建管字[2019]26号文) 第一条:关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建设单位就同一个单位工程与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第四条:关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1.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3.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1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1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相应交易文件编制,离既定开标时间不足规定时限应延期但未按规定延期的。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4以非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条件的;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特定协会、商会等颁发、认证的荣誉、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不当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15指定或限制投标保证方式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16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造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存在不适当提高或压低造价行为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17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等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特定供应商的特定技术标准或服务规格等明显限制性或指向性条件的;存在“知名”、“著名”、“一线”、“高档”、“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等类似模糊性、模糊指向性、不具体、不确定性表述,评标中不易量化,容易在评审中造成误导或主观诱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18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设备等样品,但对样品的评审细则不明确、不具体、不确定,对样品的评审不易量化,容易造成主观诱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19提高招标项目质量等级目标要求(达到国家、省、市奖项等标准),未同时按规定要求给予优质优价并计取相关费用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投标报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20招标人不当设置资格审查方式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1招标人不当选用评标办法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9.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其他工程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

 

注: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将根据招投标监管实际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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