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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及使用服务规范

(服务提供标准体系)


目录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

 二、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政府采购)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须知

四、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五、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1.建设工程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3.借用场地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发放主体、范围等有关事项。

二、内容

    1、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报酬,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依法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2、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间自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现金现场支付。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3、关于差旅费
  外地评审专家来请参加评审的,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本市评审专家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4、其他事项
  使用单位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类别

适用情形

金 额

备 注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偿

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差旅费

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政府采购)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发放主体、范围等有关事项。

    二、依据

    (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

    (二)《关于青岛市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公交管字〔2019〕1号)。

    三、内容

    (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

    1、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2、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3、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4、其他事项
  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类别

适用情形

金  额

备  注

  正常评审项目;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住宿费;

  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二)《关于青岛市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公交管字〔2019〕1号)

    1、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2、关于评审劳务报酬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评审时间2天以上的,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当日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50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3、住宿费标准

参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青财行〔2015〕23 号),外地专家到青岛的住宿标准是7月-9月450元/天,其他时间380元/天,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需提供以专家姓名抬头的住宿费增值税发票原件作为住宿的证明材料。实际发生住宿而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住宿费。青岛市域内评审专家不支付住宿费。

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

4、交通费包干标准

综合高铁(动车、城际快车)、长途汽车、自驾车等出行方式,烟台、潍坊两个城市交通费300元包干使用;日照、威海、淄博三个城市交通费400元包干使用;济南、临沂两个城市交通费500元包干使用;泰安、德州两个城市交通费600元包干使用;滨州、东营、莱芜、枣庄四个城市交通费800元包干使用;聊城、济宁、菏泽三个城市交通费1000元包干使用。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2018〕27号),西海岸新区、城阳、即墨、胶州交通费80元包干使用;平度、莱西交通费130元包干使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不予报销交通费。

交通费包干报销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专家所属区域以专家库中登记地点为准。

5、其他

评审专家超标准索要相关费用的,将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鲁财采〔2017〕81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审专家考核办法》(青政服字〔2018〕3 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参考本标准执行。


评审委员会评审须知

一、范围

本标准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审)纪律。

二、内容

(一)工程评审纪律

各位专家大家好下面播放评标纪律请各位专家停止翻阅招标文件等手头工作,认真聆听,严格执行。

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服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进行考核。

3.专家劳务报酬及交通费、餐费标准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工程招投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执行,请勿提出额外要求。

4.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工作。

请各位专家开始评标。

(二)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下面开始宣布评审纪律请各位专家停止翻阅招标文件等手头工作,认真聆听,严格执行。

1.评审委员会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评审期间,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3.专家劳务报酬及交通费、餐费标准将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请勿提出额外要求。

4.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工作。

5.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其他评审专家不得私下与采购人代表沟通,不得主动询问采购人代表,遇有问题由专家组长统一协调解决。

宣读完毕,请各位专家自觉遵守。


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分中心、分大厅)的评标(评审)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活动需事前签订考核承诺书。

第三条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在所辖分中心、分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  依据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止评标(评审)强行离开的;

(五)评标(评审)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评审)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情形;

(六)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且不请假的; 

(二)向交易当事人征询确定成交人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评标(评审)意见的;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的;

(四)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五)暗示或者诱导交易当事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交易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审区的;

(七)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九)毁坏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十)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评标(评审)出现明显错误,主动配合并改正错误的;

(二)不积极工作,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三)未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五)进入评标(评审)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

(六)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七)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八)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

(九)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十)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十二)一个季度内6次未携带CA证书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确定参加评标(评审)后,又请假的,半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三)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室的;

(四)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五)在评标(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影响评标,不听劝阻的;

(六)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七)个人信息有变动,不及时更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八)未按规定佩戴评标区工作牌的;

(九)一个季度内3次未携带CA证书的;

(十)拒绝在《评标(评审)专家拟记分告知单》上签字的。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3分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予以警示诫勉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活动6个月。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活动24个月。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累计记6分以上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评标(评审)专家所在的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在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网站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考核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审专家考核办法》(青政服字〔2017〕8号)同时废止。

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抽取要求以及操作流程。

二、要求

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窗口。

三、操作流程

1.专家抽取前准备

检查调试专家抽取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专家抽取

a.工作人员接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家抽取申请相关资料。

b.工作人员查验专家抽取申请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c.经核实无误后,留存专家抽取申请相关资料。

d.工作人员登陆专家抽取系统,使用系统软件自动随机抽取专家,不得进行任何违规操作。

e. 专家抽取完成后,开标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记录或经解密后通过青岛市公交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到评标区,需纸质打印专家名单的相关人员在密封的专家抽取表上签字确认,交由抽取工作人员按规定移交至评标区工作人员。

f.借库抽取的须持借库专家抽取申请表经办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3.后续管理

a.专家请假、缺席的,招标人按程序补充抽取专家。

b.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终止评标的,招标人按程序补充抽取专家。

c.对于专家抽取环节出现的不良行为及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由交易相关方签字,并及时移交监督部门。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专家抽取要求以及操作规程。

二、要求

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窗口。

三、操作规程

1.抽取原则

应遵循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

2.抽取方法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活动所需的专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提供抽取服务。招标人、监督人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共同签字确认。

3.抽取流程

3.1提出申请。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提供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委托抽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组织抽取。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平台(以下简称抽取平台)按照《申请表》项目需求录入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通过抽取平台随机抽取专家,经过语音通知、短信确认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3.3名单打印(推送)。评标专家抽取结束后,密封打印或经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专家名单。招标人及抽取服务人员在密封打印的专家名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3.4名单传递。需要纸抽打印专家名单的,抽取专家服务人员做好专家名单的传递工作,与评标区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3.5抽取规定

所有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场内进行。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

招标人(招标代理)对授权委托抽取人身份进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行专家抽取。

招标人(招标代理)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内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包括地铁外地专家库和交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外地专家请假需补抽本地专家时,需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后,进行随机补抽。

3.6补抽条件

评标专家需回避的; 

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的。

3.7抽取纪律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任何人不得对抽取专家过程施加影响。 

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标专家资料.

 

4.附件


附件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招标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登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是否绿色通道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申请抽取时间


计划

评标时间

         (小时/天)

评标委员会

人数

5

招标人评委      

抽取专家     

其中:技术类    人,经济类  人。

专家抽取情况登记

拟使用专家库、计划抽取专业及人数


专业名称(专家库)

人数

备选专业一(专家库)

备选专业二(专家库)





























 

交易管理处经办人(签字):

实际抽取专业及人数

专业名称

人数

抽取时间

备注

























招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交易中心操作人员(签字):














说明:1.本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公章,正反面打印;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一天持本表报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审核并签字;

 

3.专业名称应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填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流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要求以及操作规程。

二、要求

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窗口。

三、操作规程

1.抽取原则

应当遵循条件统一、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 

2.抽取方法

评审专家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3.抽取流程

3.1提出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包括采购单位授权委托书,采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家抽取申请表,并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且由采购人代表签字。 

3.2组织抽取。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系统中录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专业类别,确认信息无误后,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短信确认完成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3名单打印(推送)。开标前在规定的时间密封打印或解密后经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专家名单,采用纸质打印专家名单的采购人在名单上签字确认。

3.4名单传递。采用纸质打印专家名单的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做好密封专家名单的传递工作,与评标区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4.抽取规定

4.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

4.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授权委托抽取人身份进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行专家抽取。

5.补抽条件

5.1出现评审专家回避的; 

5.2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6.抽取纪律

6.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抽取专家,任何人不得对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施加影响。

6.2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标专家资料。

 

附: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政府采购)

采购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登记

项目名称

及编号


抽取用途


采购方式


预算


采购单位


抽取专家代表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标时间及地点


专家集合时间及地点


申请抽取时间


计划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人数



回避单位名称及原因


回避人员姓名及原因


专家抽取情况登记

一般情况下填写本表:

计划抽取专业及人数

库别

主选专业

地区

人数

备选

专业一

备选

专业二

备选

专业三

□国家库

 

 

省库

 


主选地区:





备选地区:


主选地区:

4




备选地区:

 

 

采购人(签字):

主管预算单位(签字并盖章):

实际抽取专业及人数

库别

专业名称

人数










 

采购人代表(签字):

 

监督人(签字):













说明:1、本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写并加盖采购人公章,附《采购单位授权书》使用;

2、评审项目、专家论证、借库抽取项目在“抽取用途”处分别填写“项目评审”、“专家论证”或“借库抽取”;

3、专业名称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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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诺:

1、在大厅抽取专家不修改系统密码,并对专家信息进行保密,若出现任何专家信息泄露问题,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2、依法依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合理确定抽取区域、抽取专业及专家人数、回避名单、备选方案等;严格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并对专家姓名、专业、单位、联系方式等严格保密;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因专家抽取工作出现的质疑、异议。

                               签字:

                               日期:


借库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借用专家库抽取要求以及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要求

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抽取过程中,在场的各方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专家抽取窗口。

三、操作规程

1.抽取原则

应遵循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

2.抽取方法
    借库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抽取服务。监督人、招标人和抽取服务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共同签字确认。

3.抽取流程

3.1 提出申请。借库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抽取前提供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委托抽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复的借库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函。

3.2建设工程项目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使用山东省抽取平台进行自动抽取。

3.3政府采购项目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自动抽取。

3.4中心抽取服务人员将密封打印的评标专家名单交由借库单位保管,同时做好交接手续。

4.抽取规定

4.1所有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场内进行。 

4.2根据借库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

4.3借库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对授权委托抽取人身份进行核验。无误后,方可进行专家抽取。

5.抽取纪律

5.1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任何人不得对抽取专家过程施加影响。 

5.2  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标专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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