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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连云港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2016-12-21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市北区连云港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6/12/13
项目编号: GCZB-2016-2-148
项目名称: 市北区连云港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控制价(万元): 69.927306 图纸押金(元): 图纸无押金
资金来源: 2016年社区服务中心改造区财力经费列支 出资比例: 财政资金100%
踏勘现场时间: 自行勘察 踏勘现场地点: 南京路240号乙、丙、丁、戊一体楼房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敦化路街道办事处李磊18561532166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一路26号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营营
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37号金都花园C座29层F室 电话: 13730998457
一、项目内容及分包情况
本工程为连云港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内容包括:砖墙砌筑、地面铺装、天棚吊顶、墙面粉刷等工作内容。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项目经理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5、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6、外地入青投标企业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行为、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材料(证明一个月内有效);7、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8、投标人需具备至少一个同类工程业绩(须同时提供经建设、财政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一览表于开标现场进行公示);9、同类工程界定:自2013年1月1日以来竣工验收的工程造价在7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维修改造工程;10、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1.时间:2017年1月4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2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第一开标室
四 、公告媒介
五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市北区政务网查阅本项目公告。

2、请于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内(2016年12月14日09:30时-2016年12月20日16:30时),在公告页面下方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CA数字证书,外地企业自主以快递(顺丰)的方式办理。

2、投标人下载含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的招标文件(.ztb13),并通过“市北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e-qdpm.com/flyedt/投标专区)打开招标文件(.ztb13)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5、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咨询:0532-85871505转6;

6、软件使用中如遇技术问题,可加入客服QQ群552031823咨询。
六、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因本项目投标人不需报名,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故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并成功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同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可发传真)和电子版(以word格式,实行无记名形式,不得透露投标人信息)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予接受。
“一照通投”温馨提示:各交易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交易,实现身份认证、标书加解密、签署合同等操作,全程免费。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市北区连云港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