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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沧区部分建筑立面整治工程 2014-01-22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2014年李沧区部分建筑立面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4/1/16 公告号: 2014-027g
项目名称: 2014年李沧区部分建筑立面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 李沧区四流中支路、沔阳路、沧广路、宾川路等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100%
招标工程类型: 施工总承包
本项目总投资额: 700万元 工程造价: 630万元
结构形式: 其他 工程规模: 外立面粉刷面积约46400㎡,外墙面修补面积约23200㎡
计划文号: 李沧发改【2014】4号 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建设单位联系人: 袁工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87639971
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联系人: 代建单位联系电话:
招标单位: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招标单位联系人: 袁工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87639971
招标代理单位: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于振俊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88751818
全市项目统一编码: 370213005143465201402n030001 房地产产权人:
房地产产权证证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外立面粉刷面积约46400㎡,外墙面修补面积约23200㎡。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约1220立方米,全部外运。
(二)招标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立面外墙修复、粉刷及栏杆的修复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外地入青投标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入青信用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被受到限制投标的市场行为证明(证明材料一个月内有效);4. 投标人须与取得市市政公用局颁发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或持有市市政公用局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招标《入围中标通知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投标人具有《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或《入围中标通知书》的除外); 5.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的条件1.要求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2.项目经理应同时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投标时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4.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已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登记备案手续。四、联合体投标要求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不需要具有同类工程经验。本项目资格后审将采用有限数量制。当合格投标人超过13家时,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打分,由招标人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13家投标人投标。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投标人在资格后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六、同类工程经验界定单项合同额7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七、投标标段要求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八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请于2014年1月16日9时至2014年1月22日17 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两套复印件(复印件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15号窗口(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咨询电话:0532-85916080)进行报名登记,逾期不再受理。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1、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九 、其他
1、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2、咨询电话: 0532-88751818
3、网上技术支持电话: 0532-85881505、85881507-162
4、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公告时间:2014年1月16日9时0分 - 2014年1月22日17时0分
标段 标段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异议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 03702010000002952001001
2014/2/10 9:41:00 2014/1/27 12:36:00 2014/2/10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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