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交易信息 > 政府采购-采购公告 >交易信息详情
优抚对象养老优待项目 2024-09-24
 

青岛市市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养老优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优抚对象养老优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0-08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SDGP370202000202402000098

采购项目名称:优抚对象养老优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9990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1999000.00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19990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1999000.00 元。

采购需求:为市南区优抚对象提供养老服务工作,由采购人提供需要养老服务的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安排服务人员进行养老服务。具体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限结束后,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服务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最多续签两年,合同为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自身或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分支机构须经民政部门有效备案;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信用青岛”(http://www.qingdao.gov.cn/credit/)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上信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为准,供应商无须提供);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10-08 09:30

地点: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4-10-08 09:30

地点: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9号开标室(31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dao.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

2.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采购人):青岛市市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

联系方式:0532-887295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人(代理机构):嘉信全过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96号和达新都汇三层、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2号楼18楼1801

联系方式:136053278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周涛

联系方式:13605327893

如有询问,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在线提交。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上述公告页面查看。

发 布 人:嘉信全过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4 21:26



“一照通投”温馨提示:各交易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交易,实现身份认证、标书加解密、签署合同等操作,全程免费。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优抚对象养老优待项目.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