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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港二期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线迁移工程 2020-09-11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院士港二期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线迁移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院士港二期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线迁移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09-23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LCCG2020000108

采购项目名称:院士港二期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线迁移工程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854722.92 元,其中:第 一 包 854722.92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854722.92 元,其中:第 一 包 854722.92 元。

采购需求:院士港二期开发建设,需将原污水管线迁移,改为由金水路北侧穿过李村河,排入李村河东侧沿河污水管。包含污水管道铺设、检查井装配、沥青路面拆除恢复、人行道拆除恢复,绿化挖除恢复等。

合同履行期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5. 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7.供应商请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注 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已注册用户可直接从【供应商报名】入口登陆后报名)。 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或谈判)。
8.本项目不分包。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09-23 09:30

开标地点: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7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_3_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

3.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人(采购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书院路62号

联系方式:0532-876286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人(代理机构):青岛合创鑫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88号

联系方式:185617158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赵诗勇

联系方式:18561715871

如有询问,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在线提交。询问及答复的内容在上述公告页面查看。

发 布 人:青岛合创鑫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11 11:02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