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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 2019-09-24
 

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莱西市北京中路105号

联系方式:0532-88405809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中路10号

联系方式:0532-88462545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LXCG2019000262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641500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36300000.00 元, 第 二 包 21450000.00 元, 第 三 包 3200000.00 元, 第 四 包 3200000.00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641500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36300000.00 元,第 二 包 21450000.00 元,第 三 包 3200000.00 元,第 四 包 3200000.00 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4.供应商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www.ccgp-qingdao.gov.cn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已注册用户可直接从【供应商报名】入口登陆后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或谈判);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6.投标人可以选择 4 个包分别投标,可兼投不可兼中;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需求:

第一包:水集街道、沽河街道、院上镇、南墅镇、马连庄镇、河头店镇、日庄镇清洁煤炭采购
第二包:经济开发区、望城街道、姜山镇、店埠镇、夏格庄镇清洁煤炭采购
第三包:洁净环保炉具采购
第四包:洁净环保炉具采购

四、公告媒介:

1. 招标公告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 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

五、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10-16 09:30

开标地点:莱西市长岛路14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第二开标室】

九、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采购人):李翔

联系方式:0532-88405809

联系人(代理机构):陈茜

联系方式:0532-88462545

十、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参见招标文件。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参见招标文件。



发 布 人: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4 17:11



“一照通投”温馨提示:各交易主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交易,实现身份认证、标书加解密、签署合同等操作,全程免费。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第一包.pdf
  • 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第二包.pdf
  • 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第三包.pdf
  • 2019年莱西市民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采购配送及安装项目第四包.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