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交易信息 > 政府采购-采购公告 >交易信息详情
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 2018-06-29
 

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采购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

地    址:胶州市

联系方式:0532-88050652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胶州市新城水岸府邸小区1号楼1#网点

联系方式:0532-82205307

二、采购项目名称: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JZZFCG2018193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420000.00 元,其中:第 一 包 1420000.00 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地址须位于苏州路153号蓓蕾大厦,投标人在开标时须提供至少3年与青岛蓓蕾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能体现场地经营面积900平方米以上。
3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或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犯罪行贿记录,由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内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期前二个月内查询结果有效(网上下载打印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需求

项目定位:胶州市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是集企业及产品展示、日常运营、电商人才培养与交流、电商孵化、规模电商企业招引等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型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中心以办事处制定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为方向,辐射和带动阜安电子商务全产业链聚合为服务宗旨,服务于辖区市场主体和村(居),构建电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资源整合、产业升级的作用,形成符合地区特色的电子商务宣传中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建设阜安电子商务聚集区奠定基础。
项目内容: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资源整合、产业升级作用,形成电子商务指导中心、电子商务宣传中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推动阜安辖区企业事业等经营服务拓展创新。
项目定位:胶州市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是集企业及产品展示、日常运营、电商人才培养与交流、电商孵化、规模电商企业招引等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型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中心以办事处制定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为方向,辐射和带动阜安电子商务全产业链聚合为服务宗旨,服务于辖区市场主体和村(居),构建电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资源整合、产业升级的作用,形成符合地区特色的电子商务宣传中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建设阜安电子商务聚集区奠定基础。
项目内容: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资源整合、产业升级作用,形成电子商务指导中心、电子商务宣传中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推动阜安辖区企业事业等经营服务拓展创新。

四、公告媒介

1. 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上发布。

2. 招标公告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发布。

五、获取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_3_个工作日。

七、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07-05 09:30

开标地点: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附楼二楼第2开标室)。【 第二开标室】

九、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采购人):宿晶

联系方式:0532-88050652

联系人(代理机构):惠铭艳、臧石慧

联系方式:0532-82205307

发 布 人: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6-29 16:14

  • 变更历史 变更项 变更时间
  • 1.变更公告链接 阜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 2018-06-29 16:37:00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