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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层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项目 2017-11-29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2017年基层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7/11/29
项目编号: QDJX-20171026
项目名称: 2017年基层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项目
控制价(元): 5448930 图纸押金(元):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财政100%
踏勘现场时间: 踏勘现场地点: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区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曲主任 88997256 崂山区行政大厦西塔楼8楼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嘉信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臧忠磊 龚利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6号楼1层 电话: 0532-55583257
一、项目内容及分包情况
共五包,第一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
第二包:王哥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
第三包:沙子口、北宅、妇保设备;
第四包:快检设备;
第五包:通用设备。
分包(标段)分包内容 控制价(元)
分包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1820000.00
分包2:王哥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王哥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1702000.00
分包3:沙子口、北宅、妇保设备沙子口、北宅、妇保设备1167380.00
分包4:快检设备快检设备165900.00
分包5:通用设备通用设备593650.00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第一包至第三包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第一包彩超(进口设备)、第二包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进口设备)、第三包可移动车载担架车(带脊柱板)(进口设备)、除颤心电监护一体机(进口设备)、心脏标志物检测仪(进口设备)、解救套(进口设备)、急救呼吸机(气动电控)(进口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其国内总代理商为针对本项目投标人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
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1.时间:2017年12月21日09时00分起至09时30分止。
2.地点: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20号市民文化中心D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政务大厅四楼)
四 、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和崂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qingdao.gov.cn)共同发布。
五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崂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本项目公告。
2.请于招标文件下载期限内,在崂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ztb13)及相关材料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期限内办理完成CA数字证书,外地企业自主以快递(顺丰)的方式办理。
2.投标人下载含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的招标文件(.ztb13),并通过“崂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下载中心,下载“崂山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软件,打开招标文件(.ztb13)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
注:本次生成的虚拟账号只用于本项目本次本包投标(分包项目每包须生成独立虚拟账号);每个投标企业的虚拟账号都是特定、唯一,不可混用;交纳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4.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咨询:0532-85871505转6;客服QQ群:146396977。
注:投标单位必须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次日17:00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方式,请各投标人通过崂山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生成一个电子投标文件.ztb13格式,刻录光盘(每个项目只能刻录一个光盘且只包含一个.ztb13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需加盖电子签章。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