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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采〔2015〕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及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据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其他创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以服务为主体并含有工程、货物的项目,要简化申报材料和程序,实行以事核定、一揽子批复;要灵活运用租赁、委托、雇佣、补贴等多种合同履约方式,探索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服务供应方式,积极开展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机构和评审专家。公共服务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没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可以选择具有承接能力、专业性强的优秀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培养具有专业特长的社会代理机构,立足专业化发展定位,加强对服务需求标准及招标文件的研究,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差异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各市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征集合格的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有效扩大服务类评审专家数量,提高服务项目评审能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无此类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评审专家并随机抽取使用。

四、关于服务项目的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服务项目采购的主体,主导项目选择、需求论证、代理机构委托、标书评审、合同签订、验收与评价等全过程,承担着法定的责任与义务。一是研究确立需求标准,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及服务商资质。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确定完整、明确、合规需求的,要通过征求被服务方和服务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加以完善。二是根据自身职责和能力,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签订权利责任义务明晰、法定责任主体明确的委托协议。三是要主动研究商业合同类型,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委托、租赁、雇佣、补贴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将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写入合同中。原则上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

五、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验收,督促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逐步建立采购与验收当事人的分离制度。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可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组织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绩效评价组具体实施。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应用,强化结果导向。

六、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为依据,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为目标,转变监管理念,加强政策研究和创新。要以服务需求为重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从服务需求到合同及履约验收的全过程公开机制。要坚持鼓励创新和有序推进并重、简化程序和权责明确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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