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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

  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青岛市公共资源“一体化”交易平台,全面推行招投标“网上办、不见面”

  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区、市一体化电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业务办理,落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工作措施,切实减少和杜绝相关交易主体的人员流动,有效阻隔疫情蔓延传播。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一律通过网上受理、办理,不得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到大厅现场办理任何手续或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实行网上自行预约服务,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到现场办理登记、预约手续;对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开标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相关人员到场,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必须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和资料。

  对实行电子开标、评标的项目,建议投标人不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可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网上投标”“网上签到”“远程开标”和网上“澄清、答疑”功能,通过互联网络远程在线参与投标和开标活动。

  二、创新重点建设项目交易方式,推动招投标活动全面提速

  (一)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招标。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青政服字〔2017〕3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土石方整理(含桩基础)或单独桩基础工程进行招标。

  (二)优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要求,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总投资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概算投资为准。

  (三)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做为施工招标要件。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办理招标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只需在主体结构施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防止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一)加强招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各级、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在法定发布媒介、指定发布媒体发布后,要实时交互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要积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依法应当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实现自助终端全覆盖,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延伸。

  (二)严禁各级、各类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服务机构、招标人通过设置在本地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具备当地业绩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

  (三)启动全市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清理后的制度规则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

  (四)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制定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逐步实现交易服务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一网通办”,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流程再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13日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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