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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改信用〔2016348

 

 

 

 

 


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联合惩戒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25印发 


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失信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改、财政、国土、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公布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部分第(十)条。

2.限制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限制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部分第(十)条。

3.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4.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在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

5.提出监管建议。就失信主体违法信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同监管建议。

(二)财政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对联合惩戒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及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限制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限制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3.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在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

4.提出监管建议。就失信主体违法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同监管建议。

(三)国土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在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

3.提出监管建议。就失信主体违法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同监管建议。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信息公示。对各部门向工商部门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吊销营业执照。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被监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及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3.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对公布的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工商部门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

4.提出监管建议。就失信主体违法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同监管建议。

(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当事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被各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对当事人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2.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在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条。

3.提出监管建议。就失信主体违法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同监管建议。

    三、信息共享内容和方式

(一)信息共享内容。各部门定期将违反采购、招投标、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确定事项当事人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法原因、处罚时间等提供给各协同监管部门,为部门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其中工商部门定期还应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列入时间等)提供给其他部门。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专线传输、光盘等方式定期推送监管信息和数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及时共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异常名录企业名单等信息,便于各部门查询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联合惩戒各方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分别明确内部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部门间协作,并定期召开联合惩戒联席工作会议,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把落实合作备忘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共同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相应工作机制。要加强数据传输网络建设,严格保密制度,保证信用信息及时传递,提高惩戒措施时效性。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信用〔2016〕3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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