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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鲁交规划〔2001〕14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路桥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桥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路桥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路桥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参与资格审查、评标等活动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分为部级评标专家库、省级评标专家库和路桥市级评标专家库三级。其中,省级评标专家库由桥梁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公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路桥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级评标专家库管理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更新、维护、管理省级评标专家库及省级平台;
        (三)负责对入选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招标评标业务、职业道德培训,制定和路桥完善评标专家考核与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部级和路桥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
        (五)负责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部级评标专家(部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除外)的初审和路桥推荐工作;
        (六)建立省级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七)指导和路桥监督市级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八)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违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公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枪?烽况,制定市级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更新、维护、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
        (三)负责对入选市级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招标评标业务、职业道德培训,制定和路桥完善评标专家考核与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省级和路桥市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
        (五)负责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评标专家(省属事业单位、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除外)的初审和路桥推荐工作;
        (六)建立市级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七)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违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评标专家库由桥梁清标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技术监督员库组成。清标专家库专家只能参加清标工作,评审专家库专家可参加资格审查、评标活动,技术监督员库由桥梁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构成,可参加招标任何阶段活动。
        省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见《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附件1)。申请省级评标专家专业总类别不限,同一总类别中一级类别最多可选择3个,相对应一级类别的二级类别最多可选择3个,相对应二级类别的三级类别最多可选择5个,四级类别不限。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市级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路桥细化。
        第八条 省级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省级平台提出用户名注册申请,下载并填写《承诺书》(附件2)和路桥《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附件3),经本人签字、所在工作单位签认盖章后制成扫描件与注册信息一并上传省级平台。
        (二)收到申请人入库注册申请后,省级平台管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三)通过注册申请获取用户名和路桥密码后,申请人即可登录省级平台填报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填报内容为申请人基本信息、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工作成果信息和路桥拟申报评标专业信息等。填报时限为获取用户名和路桥密码后20日内,逾期系统将自动锁定。系统一经锁定,申请人需提交的可证明其胜任评标专家能力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四)在省级平台填报完善本人相关信息后,申请人确认提交信息并在线打印《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使用A4型纸,简单胶装成册,在每页右下角签名)报所在工作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 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部级评标专家不需附证明材料;
    2. 原入库评标专家只需提供原专家资格证书或原公布入库专家文件复印件,原评标专家所在单位、职务、学历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其他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有效的专业资格(经历)证明文件,如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证书(设计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交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路桥在项目中的任职证明(设计文件扉页、图签、聘任文件等复印件)等。
        (五)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申请人单独或由桥梁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集体组织报有关单位初审(复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或省管企业的,由桥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或省管企业负责初审(并复审);
2.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的,由桥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
3.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桥梁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
4.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为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由桥梁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并复审)。
初审(复审)单位对申请人在省级平台录入信息、《申请表》和路桥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桥梁初审单位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桥梁复审单位存档备查。
(六)复审单位登录省级平台,在线打印《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审核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初审(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并将正式申请文件附《汇总表》和路桥《申请表》(各1份)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初审(复审)通过人员入库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和路桥数字证书,纳入省级评标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部级专家库申报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办法规定执行。市级评标专家库申报程序由桥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推荐的省级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路桥保密意识,能够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熟悉国家、山东省和路桥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路桥规章,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路桥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含附属设施工程)或支持系统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科研等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申报部级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申报省级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市级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清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担任清标专家、评标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参加清标、评标或资格审查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路桥个人的非法干预和路桥影响;
(三)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资格申请人或投标人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四)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评价,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并拒绝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报告上签字;
(五)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路桥建议;
(六)对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接受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八)通过省级平台查询本人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从省级平台抽取时间起20日之内)内评标抽取记录提出疑问或作出解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准时参加资格预审或评标活动,由桥梁于不可抗力原因缺席的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相关证明;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字并承担责任;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接受宴请及参加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路桥支付凭证;
(六)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自主屏蔽;
(七)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举报处理;
(八)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省级平台变更和路桥完善;
(九)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十)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路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省级平台中录入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路桥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发生变化,评标专家应在信息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级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省级平台管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更。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信息变更完成时间起1年之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工作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定时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可事先登录省级平台进行自主屏蔽,一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路桥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
(一)经国家发展和路桥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路桥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含附属设施工程)和路桥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部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
(二)经省发展和路桥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附属设施工程), 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养护工程项目和路桥补助投资额大于200万元的水运工程项目或由桥梁厅直单位负责实施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省级评标专家库或部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
(三)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市级评标专家库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路桥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路桥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路桥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路桥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路桥评标需要,从汕帕鸿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监督组和路桥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路桥回避条件;
(二)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省级平台抽取监督组成员,重点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监督组成员经省级交通运输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省级平台随机产生监督密码,发送到监督组成员的手机和路桥电子邮箱;
(三)监督组成员到达评标地点后,分别输入监督密码解锁,监督招标人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四)招标人根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及时与评标专家联系确认,省级平台将发送短信将有关信息通知评标专家;
(五)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归档;
(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结束一周内,招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评标专家应登录省级平台进行相互评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且需使用省级平台抽取评标专家,省级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首次使用省级平台抽取专家前,应填写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基本信息,提出用户名注册申请;
(二)省级平台管理人员在接到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获取用户名和路桥密码后,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4天登录省级平台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省级平台使用时间、地点,所需专家专业、数量等;
(四)符合抽取条件的,省级平台提前2天随机产生抽取密码,发送到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
(五)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输入抽取密码登录省级平台进行随机抽取;
(六)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根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及时与评标专家联系确认,省级平台将发送短信将有关信息通知评标专家;
(七)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二十二条 部级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办法规定执行。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桥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或确认,招标人应当按原抽取方式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禁止违规挑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路桥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五)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桥梁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的;
(五)死亡或者不具有履职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连续五次被抽中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被抽中,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二分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桥梁,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五)有关部门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
(六)一年之内出现两次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其专家资格证书和路桥数字证书同时作废:
(一)使用不实信息或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桥梁,中途退出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四)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的;
(七)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或投标人要求的;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作出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审的;
(九)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的;
(十)未按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报告的;
(十一)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复审或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十二)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十四)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路桥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培训和路桥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培训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省级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继续教育、惩戒记录、评价和路桥复审情况等相关信息,作为复审续聘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路桥评价及时记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将对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度。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由桥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三十三条 复审是公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评标出席情况、履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聘期届满复审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未能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三)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二分之一的(聘期内出席评标工作已达30次的除外);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履职行为能力的,或因工作调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于专家资格证书和路桥数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起至有效期截止前15日登录省级平台,提交评标专家复审申请,在线打印《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复审申请表》(附件5),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复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登录省级平台,提交评标专家解聘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于30日内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其专家资格证书和路桥数字证书同时作废。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桥本办法规定行为,综合评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专业分类和路桥业绩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并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桥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鲁交规划〔200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
准(试行)
2. 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入库
承诺书
3. 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
库专家申请表
4.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
库审核汇总表
5. 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入
库专家复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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