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青岛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2017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实施部门和实施程序见附录)。
(一)税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 强化税务管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2.实施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实施部门: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实施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实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实施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旅游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单位。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通过“信用青岛”网站等信用公示途径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实施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实施部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实施部门: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实施部门:青岛海关。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2.实施部门:青岛证监局。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实施部门:青岛保监局。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实施部门: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2.实施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实施部门: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实施部门:青岛市网络文化管理办公室。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实施部门: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实施部门: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等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等特许经营。
2.实施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水利局。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实施部门: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总工会、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青岛市妇联、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实施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实施部门:青岛市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实施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八)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实施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妇联、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用青岛”、青岛市公共信用平台或金宏网等方式传递。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别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送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函》将案件信息推送至各成员单位。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推送主体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暂不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工作时限
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落实惩戒措施,并于采取相关惩戒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协作机制
各参与联合惩戒的成员单位,应明确内部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部门间协作,并定期参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会议。
本备忘录印发后,《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青发改社会〔2015〕1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