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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工作报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立项,有政府投资的已列入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法人投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法人投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可预测费用与工程总投资额相比,所占比例超过10%的。
(二)邀请招标须按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及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但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划分的标段最低投资额一般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的相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可以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公路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合同段划分一般不跨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合同段。
(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15公里;山岭重丘区合同段一般控制在8~12公里。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一般不跨越地市行政区)划分,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25公里;农村公路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每标段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四)结构复杂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合同段。
(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
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港口码头工程可以划分一个合同段,也可以根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合同段。
(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合同段划分。
(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合同段划分一般不应跨地市行政区,可根据抛泥区布置进行合理划分。
(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工程分别划分合同段。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合同段,亦可按照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合同段。
(五)内河航标工程可按照地市行政区划分合同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营期止。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步投入使用。
(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三)房建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1年。
(四)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公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发布:
(一)国家重点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省重点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http://www.sd.cei.gov.cn)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除执行(一)、(二)款规定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djt.gov.cn)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应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二)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和综合评分法(有限数量制)两种。招标人可任选一种方法评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有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最低总得分值和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数量两种方式。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最低总得分值或总得分排名在规定通过潜在投标人数量范围内的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招标拟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资格评审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提供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及内容。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标段申请投标。
(一)具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潜在投标人应将本单位上述有关信息如实编写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若未写明或未如实写明上述情况,则视为潜在投标人有意隐瞒事实,按照资格预审不合格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申请人主要信息填报样本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每次招标中同时申请投标的合同段不得多于两个。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申请文件规定的截止日当天组织资格评审。
(二)招标人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摘录和整理,各成员应明确分工,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个人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各专业小组应分清主次、相互校核、签字备查。
(三)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或细则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对评审办法或细则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或细化。
(四)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视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印鉴)。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各标段投标人。
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标段,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参照现行的招标文件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与第四章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
1、评标标准、方法及评标细则。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数额及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5、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合同条款:
1、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廉政、进度、环保、民工等方面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项目有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只能仅限于路基和小型结构物等非关键性工程,且分包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应明确可分包工程内容和相应资质要求及具体分包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允许材料调价,充许调价的应明确价格调整具体办法。
2、通用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1、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2、工程费用。包含工作内容及计量标准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载明的投标人条件及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可以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工程的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结构复杂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通信、监控、收费设施项目评标宜采用双信封法;对技术含量低、施工难度小、施工期较短的项目宜推行无标底招标;其他设备和材料采购评标可根据情况采用适当评标方法。
水运工程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采用无标底招标的项目,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公布后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变动。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保密工作。
标底编制或最高限价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废标条件,并用黑体字清晰标明。不在废标条款内的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在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选择性报价时,投标人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对合同重要条款存在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遗、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按规定备案。

        第七章 投标

        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设计介绍会、标前会和现场考察活动。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人的单位资质、业绩、投入人员、设备以及双方责任界定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综合说明书。
(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四)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等。
(五)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法,主要施工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六)施工工期和质量等级。
(七)招标文件要求应具备的其他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送达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八章 开标

        第六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三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需要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应当场计算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评标

        第六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小组,开展清标工作。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六十八条 根据评标工作量,参加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数量超过30家的(同一投标人申请多个标段时分别进行计算),招标人应成立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和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一)清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家应按照本办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清标小组应按专业进行分工,至少两人一组,分清主次,交叉复核,保证清标内容准确无误,并对清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清标小组按专业分工后,次要清标人员应对主要清标人员的工作内容全面复核,主要和次要清标人员均应在清标原始记录上签字备查。
(四)清标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依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合格性要求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六)清标小组应出具清标报告,所有清标人员应逐页在清标报告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情况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和细化。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两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以往施工业绩、履约信誉等方面审查。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审工作前,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小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报告,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对清标小组的清标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全面评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计分或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并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
对评标价有竞争性的和符合废标条件的投标文件应重点审查。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清晰列明的废标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废标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书面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小组作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若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详细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确定的废标条件,慎重废标,对废标认定存在争议的,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对投标文件存在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八十二条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均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评标过程。
(二)清标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分工。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分工。
(四)开标记录情况。
(五)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六)清标工作情况。
(七)对投标人的评价。
(八)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废标情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十章 中标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评标结果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相应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各标段所有投标人名单及评审得分或废标原因,并注明中标侯选人。公示时应公布招标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第八十六条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研究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工作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十条 招标人应自订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返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或进入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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