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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应公路水运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多样化的新形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项目招标范围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二、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条件
  (二)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试验检测等招标,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开展。不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在建设方案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经立项管理单位(部门)批准后,建设方案可以与勘察、设计一并招标;项目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试验检测等招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未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不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三、规范项目招标行为
  (五)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使用交通招标投标系统或者填报相关备案资料,严禁随意简化或者改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六)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或者省厅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国家或者省重点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自有专家不宜超过三分之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补遗文件)及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招标档案组成部分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上述文件不得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本或者行业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条款”;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评标细则。其他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条款”中约定,特别要兼顾物价上涨、运距调整、工艺变化、工期调整、外部环境、自然灾害等造成费用调整的风险共担原则及具体调整方法等要素。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可以设置奖励条款。标准化建设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等由国家部委统一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活动)应当列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清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有关记录、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七)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招标范围及条件,按照符合有利于项目建设、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有利于推进现代工程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规模、设计方案、现场条件、施工组织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分标段,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或者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单位工程作为项目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高速公路以8~15公里左右,一级公路工程以5000~15000万元投资额,二级公路工程以3000~5000万元投资额划分合同段为宜;港口码头工程原则上划分一个合同段,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也可根据情况分别划分合同段;沿海航道疏浚、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地市行政区划分合同段;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可以按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分别划分合同段;船闸工程原则上划分一个合同段,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等也可根据情况分别划分合同段。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机电、航标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
  (八)规范设立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设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资格证书、拟委任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资历(职称、执业资格、个人业绩等)、同类或者类似企业业绩等指标要素,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外,鼓励不再设定或者减少设定同类或者类似企业业绩、除项目主要负责人外的个人业绩作为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九)合理确定暂估价。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中约定确定适用暂估价实际价格的程序和方式,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十)合理选择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能够体现招标人对中标人或者合格投标人要求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实施细则)和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审查实施细则),并且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公布。评标办法和审查办法应当遵循公正、适用、科学、简明易懂原则,使投标人明白招标人的要求,使评标人在评标时无需招标人解释而直接使用。招标人应当加强资格预审工作,审查办法宜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但通过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如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较为成熟的评标方法,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防范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评标办法中的技术部分应当以方案、材料、设备等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对于资格预审已经评审过的业绩、信誉、财务能力、人员资格应当相应降低评分权重。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宜先进行资格预审,确保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业绩、信誉、资质、资格、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都能满足招标要求,能够承担招标项目。
  (十一)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如黑体字、加粗等)予以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文字表述应当具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条款、模糊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如果必须采用这类词句方能表述清楚的,应当附解释和说明)。在开标和评标时发现否决条款有歧义的,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在确定确实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视同该条款无效,不得以招标人的解释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表决来裁定是否否决投标。投标文件出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偏差,但否决投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应当视作细微偏差,不得作否决投标处理,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量分的方式处理。
  四、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十二)规范投标行为。坚持投标业绩及主要人员公示制度、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投标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对投标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交通招标投标系统招标的项目,申请人信用信息未公开,无法进行网上投标报名的,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在清标、评标阶段,将投标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导入网上评标大厅,为清标组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提供限时查询比对服务;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从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导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外公示;在定标阶段,将中标人、承诺的主要人员信息及相关合同协议文件自动导入项目法人单位和中标人的账户中作为授信业绩对外公开。
  (十三)规范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主要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项目投标。
  (十四)强化信用管理。投标人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完善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共享专栏)中公开其资质资格、工程业绩、拟委任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资历(职称、执业资格、个人业绩等)、获奖情况等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备招标评审核查,未经公开的信息不得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依据。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投标人投标行为台账,招标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投标行为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参建单位履约行为台帐,把每次履约检查结果及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合格但未参与投标、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或者未按投标承诺函承诺内容投标、中标后弃标等投标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扣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等处罚。重新招标的项目,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次参与投标。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报备招标工作报告时,应同时全面、真实地提交投标人失信行为情况报告。
  五、规范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十五)鼓励项目进场交易。项目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鼓励在项目所在地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理顺与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关系,按照交通建设行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因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不能满足开标、评标时间和场地要求,选择在其他场所开标、评标的招标项目,应满足集中封闭和保密的要求,并做好开标、评标全过程记录。
  (十六)依法组织评审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十七)切实履行评审职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解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澄清;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反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认真阅读所有投标人的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对所有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照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投标人的报价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委员会确需投标人对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被否决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招标失败时,应当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协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答复质疑或者处理投诉事项。
  (十八)严肃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小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建清标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清标小组应当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清标小组在评标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评标的因素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与未响应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原文摘录(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实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不得在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如实核对汇总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提供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得作任何评价说明。
  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出具授权函。招标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对投标人情况的介绍仅限于对投标文件中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和澄清的情况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核对汇总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招标人委派代表授权函和书面介绍材料作为招标档案组成部分与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担任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监督小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监督小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评审委员会对清标资料应当进行复核,对清标发现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是否存在于其他投标文件中进行检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者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采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招标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审查或者清标资料认定错误或者重要技术指标认定不清、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小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九)完善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机制。健全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公示未通过审查、否决投标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技术文件评审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技术文件评审鼓励实行合格制,由评标专家对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项目两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后,可以通过与已提交资格申请或者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并将谈判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二十)引入竞争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完善信用信息并在公开共享专栏中予以公开。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鼓励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上述项目外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十一)实行项目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应当委派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专职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在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健全信用评价制。实行“一标一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资格审查工作报告、招标工作报告备案或者项目招标终止(中止)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其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议。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和合同管理
  (二十三)规范保证金收取。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各类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应当及时返还。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二十四)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工期、项目主要负责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法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严格合同管理,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量化、细化合同履行评价指标,严肃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拖延计量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履约失信行为,积极营造健康发展、诚信守约的建设市场环境。
  八、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五)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优化专家库结构,为异地抽取专家和远程评标提供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二十六)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启用交通运输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成省市两级评标专家库,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随机抽取和违规清退制度。
  (二十七)严格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交通运输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专家范围。所需专业人数不能满足的,可以选择相近专业抽取。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临时工作任务等原因不能出席或者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招标人可以通过抽取平台补选确定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审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以组织有效的评审委员会,否则不得评标;违反规定评标的,评标结果无效。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专家信息保密管理。
  (二十八)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实行“一标一评”,项目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九、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二十九)加强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明确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在省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开。
  (三十)加强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从业单位新增、变更、公开信用信息等审查工作力度,依法打击信息欺诈行为,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三十一)加强招标信息公开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招标项目动态、招标公告、招标澄清、招标答疑、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十、完善招标监督管理机制
  (三十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结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继续完善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交通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应用网上投标大厅、评标大厅,以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带动招标投标交易电子化,逐渐构建起全省统一、具有行业特色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交通招标投标系统的对接协调工作,逐步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项目、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
  (三十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把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挂钩,拓宽信用评价范围和结果运用,形成涵盖所有从业主体、涉及公路水运建设各个环节的完整体系,通过信息公开、同业竞争、社会监督、奖优罚劣等措施,健全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引导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十五)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通过交通招标投标系统实现在线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受理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十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合同履约监管等职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借用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监管队伍,确保依法合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对各地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办。
  (三十七)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加强对开标、清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会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失职渎职的,要坚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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