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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评标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评标区的管理,保障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和准入制度。进入评标区人员须提前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存入存包柜中,然后通过门禁安检系统进入评标区。严禁将相关设备和资料带入评标区。

        第三条  进入评标区的评标(评审)专家须携带身份证或专家证,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凭身份证、单位授权书进入评标区。

        第四条  进入评标区须按规定佩戴相应标识牌,并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得随意走动、交谈和大声喧哗。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正监督人员、评标(评审)专家通过身份核验后只能进出评标区一次,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出入评标区的,应由行政监督人员或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第六条  评标区内所有交易行为,包括:评标、询标、演示、特殊事项办理等均应在音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交易主体如需对外联系,应在评标区工作人员见证下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第八条  评标区禁止吸烟,不得乱丢杂物。评标过程中用餐的,餐后应及时清理,保持评标室内卫生清洁。

        第九条  评标评审时间为中心统一对外公布的工作时间。评标时间超出工作时间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或统一安排专家住宿。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严重者将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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