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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1号


        投 诉 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1号

        被投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2019年8月8日,本单位收到投诉人关于青岛市黄水东调承接(即墨段)工程投诉书后,经过认真研究于2019年8月8日正式受理此项投诉,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时有其他在建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被投诉人没有在预中标公示期间通过“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应当被取消中标资格。被投诉人的两项获奖工程不合符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可作为加分依据。投诉人主张对本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被投诉人答辩:投诉人投诉依据的文件已废止,新的文件中已无相关要求。不存在未上传相关资料情况。投标时所提供奖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获奖业绩要求。

调查情况:

    一、被投诉人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为尚召云。尚召云于2016年3月中标碧沟河改造治理工程(胶东国际机场段)五标段项目负责人,工期240天,2018年8月28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变更为王风伟,又于2016年8月中标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二标段项目负责人,工期1173天,2019年1月8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变更为程仕刚。其中,碧沟河改造治理工程(胶东国际机场段)五标段计划工期已于2017年结束,而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四平干线施工二标段计划工期目前尚未结束。2011年,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建管〔2011〕1176号),2017年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7〕638号),明确自2017年10月1日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新的实施细则中未再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变更需要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到省水利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8〕12号)的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未包含水利工程,投诉人在投诉时引用的部门规章不适用于本项目。关于招标文件1.4.1.4条规定“投标时项目负责人不能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已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但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投标人应主动澄清,并提供投标时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按时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因此1.4.1.4在主动澄清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冲突,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已提供了项目建设单位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经理变更证明。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项目负责人无明显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答疑,预中标候选人应当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在“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否则取消中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公示人员和同类工程业绩,应当被取消中标。此项投诉内容未涉及招标投标活动本身,与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活动无关,也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在投诉受理事项范围内,建议向招标人提出。

    (三)关于获奖工程认定问题,经查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得分为96.70分,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得分为91.58分,分差为5.12分,而投诉人主张认定存疑的两项获奖工程总得分为4分,是否认定与能否中标已无关系。我局将责成本项目招标人进一步与评标委员会落实获奖工程能否认定。如不能认定,由招标人重新公布评标得分。

处理意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一)的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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