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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17日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市级及各分中心、分大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遵循开放透明、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科学、公正、全面地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规范、高效,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须事前签订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代理机构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管理。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管理、统计、上报代理机构在所辖分中心、分大厅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的,应及时补充填报。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等级制度。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   信用评价依据及信用信息内容

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培训考核信息、奖励信息、从业失信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办公场所、规章制度及人员编配情况。

第九条  培训考核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参加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培训,包括参加组织培训的人数和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条  奖励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奖励。奖励信息包括:

(一)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二)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媒体等组织评选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奖项的获奖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失信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

(三)代理的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市场交易、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四)通过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谋取交易和利益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

(八)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三)其他由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承诺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评价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表彰决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原则及分值: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其中基本信息80分、培训考核10分、奖励信息10分,满分100分。从业失信信息采取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里信用等级为C、D级的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原则及分值: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包含基础分、培训考核、奖励信息和从业失信信息四部分,其中基础分为90分,培训考核和奖励采取加分制,最高加10分,满分100分。从业失信信息采取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里信用等级为C、D级的,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九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等级作为评先评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招标(采购)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复核,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青政服字〔2018〕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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