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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取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保障广大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关规定,请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住建部令47号修改)“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切实减轻投标人负担的通知》“我市自2015起即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地铁、机场等特殊复杂项目除外)投标保证金”等规定,严禁违规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违规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经查实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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