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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


第五章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1 范围

本章节规定了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应急情形处理相关责任及争议处理、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章节适用于依法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章节;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3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15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4]45号)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章节。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3.2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3.3 出让人

市、县人民政府(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4 受让人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4. 交易方式

4.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交易。

4.2 招标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投标, 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

4.3 拍卖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

4.4 挂牌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 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

5 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

5.1 土地交易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

5.1.1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服务。

5.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出让人通过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以网上拍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网上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1.3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平台服务。包括:录入地块信息;录入起拍(始)价、出让底价、最高限价;上传网上交易文件;受理网上交易业务咨询;录入诚信黑名单;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土地出让公告及成交结果公告;管理维护交易系统等工作。出让人负责制作及发布出让公告;制定起拍(始)价、出让底价、最高限价;收取竞买保证金;对暂定竞得人资格进行后置审查;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布出让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的土地业务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交易过程等工作。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5.1.5网上交易活动遵循如下程序:

(1)发布出让公告;

(2)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3)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上传申请文件;

(4)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

(5)实施网上竞价活动;

(6)竞价活动结束,交易系统公布系统交易结果并宣布暂定竞得人,暂定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竞得确认及资格审查通知书》;

(7)暂定竞得人向出让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住宅用地材料包括购地资金审计材料;

(8)出让人等部门根据出让文件要求,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后置审查;

(9)签订《成交确认书》;

(10)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1.6 出让信息发布

(1)出让人在《青岛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官网等相关媒体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发布途径发布出让公告;交易中心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至少在网上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人在出让公告日前2日,将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资料转交交易部门。

(2)竞买人通过登录交易系统查阅出让文件,自行踏勘宗地现状。出让人及交易部门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3)网上交易结束前,竞买人名单应当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

5.1.7 竞买申请

(1)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竞买人应先行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申请身份认证,办理CA数字证书。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

(2) CA数字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如在本交易系统内同时参与不同区、市的网上交易活动,应到数字证书认证部门办理数字证书副本,在不同电脑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CA数字证书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人应及时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竞买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竞买人的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4)在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以及与出让宗地相关的信息。 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5)竞买人应在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并根据网上交易文件要求,按交易系统规定格式,将申请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竞买人一次参与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6)属于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体竞买代表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按照系统页面要求,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等相关内容,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中应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7)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1.8 竞买资格的取得

5.1.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取得网上交易竞买资格:

(1)申请文件不齐全的;

(2)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3)其他违反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

5.1.8.2 出让人负责建立和实施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内任一成员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5.1.8.3 竞买人应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需要竞买多宗地的,应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

5.1.8.4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收款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获得竞价资格。

5.1.9 网上竞价

5.1.9.1 网上竞价,包括网上拍卖竞价和网上挂牌竞价。

网上拍卖竞价,是指竞买人获取竞价资格后,从网上拍卖开始,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限时竞价。5分钟为1个报价周期,5分钟内有新的有效报价,交易系统实时更新报价,显示当前最新最高报价,并进入新的报价周期;5分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报价通道关闭,网上拍卖竞价结束,交易系统自动公布交易结果,宣布暂定竞得人。

网上挂牌竞价,是指竞买人获取竞价资格后,在挂牌期限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且已有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报价通道按照截止时间关闭,网上挂牌竞价结束,交易系统自动公布交易结果,宣布暂定竞得人;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新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限时竞价的竞价规则同网上拍卖竞价。

5.1.9.2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1)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拍(始)价;

(2)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增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3)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4)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5.1.9.3 网上交易有保留底价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暂定竞得人;无保留底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暂定竞得人。网上交易有最高限价的,达到最高限价后,执行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

5.1.9.4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5.1.9.5网上挂牌转为限时竞价的,所有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涉及多个地块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时,按公告中的顺序依次进行竞价。

5.1.9.6 网上交易设定保留底价的,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交易部门应于拍卖活动开始或挂牌期限截止时间不少于30分钟前,指定专门人员将底价录入交易系统。

5.1.9.7 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5.1.9.8 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活动的数据记录时间精确到秒,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

5.1.10 成交确认

5.1.10.1 竞买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资料后置审查手续。出让人根据出让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暂定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提示或书面方式通知竞买人审查结果。

5.1.10.2 竞买人通过审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打印或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买人未通过审查的,出让人不予签订《成交确认书》。

5.1.10.3 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出让人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5.1.10.4 出让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公开交易结果,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交易部门负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交易结果。

5.1.10.5 竞得人应于成交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1.10.6 工业用地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环评、发改立项等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1.10.7 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合同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成交价格等信息予以公开。

5.2 矿业权交易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

5.2.1 本标准所称矿业权网上指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易平台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指权和采矿权

5.2.2 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招标、挂牌、拍卖)矿业权,均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交易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3 矿业网上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5.2.4 市、区(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监管。市、区(市)两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平台提供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服务内容进行监管。交易平台负责依法依规为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等服务,保障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5.2.5 矿业权网上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竞买申请、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等。

5.2.6 公告发布

5.2.6.1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各级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网站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

5.2.6.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交易平台)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交易平台网站;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5.2.6.3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2)拟出让的矿业权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是否设有出让底价,确定的起始价和竞价方式;

(8)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9)风险提示;

(10)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1)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2)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5.2.6.4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要求顺延。

5.2.6.5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或者起始价),应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5.2.6.6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5.2.6.7 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出让人或者交易平台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出让人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

5.2.7  投标、竞买申请

5.2.7.1 交易平台按照出让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网上申请。

5.2.7.2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注册,提交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5.2.7.3 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5.2.8 投标竞价

5.2.8.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投标。投标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5.2.8.2 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少于三个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5.2.8.3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5.2.9 拍卖竞价

5.2.9.1竞买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拍卖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5.2.9.2 竞买人达到三个(含三个)以上方可启动拍卖,少于三个,拍卖活动终止。

5.2.9.3 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后续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

5.2.9.4 拍卖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如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一轮的竞价计时;如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5.2.9.5 拍卖开始后首次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竞价则拍卖终止。

5.2.9.6 未设底价拍卖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

5.2.10 挂牌竞价

5.2.10.1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常规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常规报价指挂牌时间内进行的报价。

常规报价期内,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确定的起始价。报价时限内可多次报价,每次报价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5.2.10.2 常规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则挂牌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且所有竞买人不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人:

(1)挂牌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2)挂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则挂牌不成交。

5.2.10.3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须至少做出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5.2.10.4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时,具有参与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确认参加限时竞价,则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确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5.2.10.5 限时竞价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的竞价计时。在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5.2.10.6 限时竞价截止时,未设底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限时竞价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矿业权常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5.2.10.7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2.11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5.2.11.1 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协助出让人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结果,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拍卖、挂牌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成交后协助出让人即时与竞得人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

5.2.11.2 中标通知书或者网上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4)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5)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要求;

(6)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5.2.11.3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应当通过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2.11.4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

(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 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5.2.11.5 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和网上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出让人审定。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

5.2.11.6 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5.3 资料归档、查询和移交

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5.7 资料归档、5.8 档案查询和移交的相关规定。

5.4 数据统计分析

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5.9 数据统计及大数据分析的规定。

6 信息化建设

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7 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7 安全要求

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 8 安全要求的规定。

应急情形处理

8.1 土地交易应急管理

8.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部门应立即通知出让人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出让人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中止出让公告:

(1)交易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等故障,不能正常交易的;

(2) 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3)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影响的;

(4) 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中止的;

(5)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中止的。

8.1.2 中止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出让人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继续交易活动的公告。

出让人发布继续交易活动的公告时间至少在交易系统恢复正常1日后,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竞买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及时参与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交易时继续使用。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继续有效。

中止交易期间,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予退还,不计利息。

8.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1) 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2) 因司法、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依法应当终止的;

(3) 中止时间超过60日(含)的,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4)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5) 终止交易,竞买保证金应在终止交易后直接退还,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不计利息。

8.2 矿业权交易应急管理

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公告,并中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3)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不可立即修复的技术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8.2.2 交易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8.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终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 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4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平台协助出让人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相关责任及争议处理

9.1 土地交易相关责任及争议处理

9.1.1 因8.1中所列中止情形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交易部门、出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9.1.2 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录交易系统或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9.1.3 网上交易结束后,竞买人所提交的纸质文件资料未通过审查的,由出让人没收其5%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未按本通知第六项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资料,或暂定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出让人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

9.1.4暂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出让人不予签订《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没收其全部竞买保证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9.2 矿业权交易相关责任及争议处理

9.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中标人、竞买人、竞得人应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竞得的;

(3)中标人、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6)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9.2.2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监督管理

10.1.1 市、区(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及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10.1.2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1.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10.1.4 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电子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自动存档备查并分类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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