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
第一章 总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场所、设施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 通用符号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0 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 部委第 39 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 (发改办法规〔2018〕 1156 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
《关于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公资交字〔2021〕22 号)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公管〔2023〕64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资源环境权交易等。
3.2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产权人、委托方等部门单位。
项目竞争主体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单位和个人。
项目竞得主体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买受人、受让方、竞得人等单位和个人。
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受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或转让方等委托,为其提供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拍卖等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3.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3.5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运行,联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并对上联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省监督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是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的发布媒介。
3.6 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青岛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法律法规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3.7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根据在线监督需求和电子监管事项建设运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3.8 竞得人
本标准所称竞得人包括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运行服务机构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健全完善电子服务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青岛市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1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4.1.2 应进必进,统一规范。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入平台交易,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高效规范运行。
4.1.3 便民高效,改革创新。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 ,完善系统功能,高效规范运行。上线“一照通投”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全流程应用。打通市政、交通、水利等16个领域,建成招投标通用系统,实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所有工程建设类项目100%全流程电子化。建设青e见数字评标系统,推进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云上组织”“云上评审”“云上见证”“云上监督”。聚力资源配置,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4.1.4 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完善办事指南信息,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1.5 互联共享,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4.2.2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服务场所应功能齐备、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
4.2.3 提供业务咨询、见证、场所安排、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相关服务,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首问负责制。
4.2.4 具有满足公共资源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5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规范和内控机制,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内控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2.6 在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7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2.8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送相关交易信息。
4.2.9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服务内容与流程要求
5.1 业务咨询
5.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5.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5.1.3 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5.1.3.1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1.3.2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5.1.3.3 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5.1.3.4 其他咨询事项。
5.1.4 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5.2 项目登记
5.2.1 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应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材料由项目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通过平台提交或通过依法依规建立的其他系统推送。
5.2.2 项目登记时,交易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填报提示。
5.2.3 平台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5.2.4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平台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5.3 场地安排
5.3.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线上申请,自动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评标(评审)场地及时间。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在线提交变更申请,平台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安排。
5.3.2 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符合本标准第 6 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5.4 交易信息公开
5.4.1 公开方式
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等;同步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的,发布内容应保持一致。
5.4.2 信息公开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配合项目实施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5.4.3 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5 专家抽取
5.5.1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相应的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终端,具备安全的抽取场所,配备监控设施和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配备抽取服务人员和网络设备维护人员,为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5.5.2 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专家抽取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3 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等确定抽取项目的专家库类别、专家地域、专业和数量。
5.5.4 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补抽,应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抽取过程实行全流程音视频监控。
5.6 交易过程保障
5.6.1 在交易实施前,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宜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6.2 交易实施过程中,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5.6.3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5.6.4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5.6.5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5.4的规定进行公告。
5.6.6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6.7 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考核处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5.6.8 设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用交易场地设施,配备和维护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做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加快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5.6.9 打破地域限制,统筹共享全市评标场地及专家资源,评标专家可在市域内自主选座、就近评标,推进市域内专家分散评标常态化,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
5.7 资料归档
5.7.1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实行电子化交易方式的,相关交易主体应建立电子档案。
5.7.2 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7.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安全、保密。
5.7.4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8 档案查询和移交
5.8.1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8.2 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5.8.3 具备条件后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5.9 数据统计及大数据分析
5.9.1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开展大数据分析,确保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共享。
5.9.2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 场所、设施与人员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服务(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
6.1.2 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6.1.3 积极创造条件,本着便企利民的原则,根据申请为有关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办理区域和设施。
6.2 场所设置
6.2.1 公共服务区域
6.2.1.1 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6.2.1.2 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6.2.1.3 按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6.2.1.4 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6.2.1.5 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24 小时不间断监控。
6.2.2 交易实施区
6.2.2.1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6.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设置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2.3 评标评审区
6.2.3.1 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设置专家专用通道。
6.2.3.2 设置音频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门禁以内宜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专家用餐室、隔夜评标评审场所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6.2.3.3 门禁以外相邻区域设置物品储存柜等。
6.2.3.4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设置通讯检测门,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6.3 标识标志
6.3.1 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6.3.2 设置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6.3.3 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的要求。
6.4 监控系统
6.4.1 配置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6.4.2 业务监控自业务开始至结束,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6.4.3 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完整地下载和保存音频、视频资料。
6.4.4 通过监控系统保存的音频、视频资料作为项目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供;可供招标人(采购人)申请复制存档。其他需要调用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6.5 人员与服务
6.5.1 人员要求
6.5.1.1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6.5.1.2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6.5.1.3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
6.5.1.4 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6.5.1.5 统一佩戴工作牌,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6.5.1.6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
6.5.2 服务宗旨
6.5.2.1 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定标结果等,所有投标人获得信息的机会均等。
6.5.2.2 公平。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分别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6.5.2.3 公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评审,一视同仁,无差别化待遇。
6.5.3 服务理念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秉承“公平交易、阳光运行”理念,以实现政府引导、市场交易、规范运作、有效监管为目标,健全完善服务基础设施,提升平台服务功能,优化交易服务流程,规范交易行为,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提公信,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的双提升。
6.5.4 服务原则
6.5.4.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准确发布交易信息,规范交易流程,杜绝暗箱操作。
6.5.4.2 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文明办公、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依法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6.5.4.3 首问负责
6.5.4.3.1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办理或负责协调、引导、移送或转办到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部门,严禁推诿、搪塞。
6.5.4.3.2 服务对象包括来电(函)、来访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各类服务对象。
6.5.4.3.3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函)、来访时,不论询问的事项与本部门是否有关,都应热情接待、耐心倾听、细致解答,做到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6.5.4.3.4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6.5.4.3.5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但不在首问责任人办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
6.5.4.3.6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说明情况,接受问询,耐心解释,告知服务对象有关电话号码和办事地点,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解决。
6.5.4.4 一次性告知
6.5.4.4.1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6.5.4.4.2 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必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咨询或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6.5.4.4.3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事项负有一次告知清晰、完备的责任。
6.5.4.5 限时办结
6.5.4.5.1 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业务。
6.5.4.5.2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6.5.4.5.3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其办理时限要求执行。
6.5.4.5.4 对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7 信息化建设要求
7.1 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并通过对接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坚持数字赋能,升级打造统一规范电子化交易平台,进一步简化交易流程,提升交易效率。
7.2 电子交易系统
7.2.1 电子交易系统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质量为目的,持续规范优化各类交易的业务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电子化交易服务。
7.2.2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并按对接要求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完成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等其他相关电子系统对接,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7.2.3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布局,持续改进评标全过程留痕、在线电子签名、电子保函等各类功能板块,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常态化运行。
7.2.4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功能点和交易规则要求,提供相匹配的系统数据,按要求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推送数据至电子监管系统,实现监督监察。
7.3 电子服务系统
7.3.1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对接联通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实时交互,发挥公共服务的枢纽作用。
7.3.2 电子服务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山东、青岛市财政局系统、青岛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国有产权交易系统等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7.3.3 电子服务系统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互整合信息。
7.3.4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7.4 电子监管系统
7.4.1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7.4.2 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与电子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时监督和在线监管提供支持。
8 安全要求
8.1 信息和网络安全
8.1.1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体系和监控预警体系,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8.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应通过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8.1.3 互联网运营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8.1.4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8.1.5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 GB/T 22081《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要求。
8.1.6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2 场所安全
8.2.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2.2 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8.2.3 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9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9.1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9.2 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9.3 实现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信息公开。
9.4 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
9.5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9.6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制度。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为目标,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交易主体监督,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实现青岛市平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好差评”全覆盖,并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对交易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调研、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