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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投标人(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一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与交易活动,公平竞争。

        第二条  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三条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谋取中标(成交)。

        第四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阻或其它非法手段阻止他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  不得在开标现场无故干扰、阻扰开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  不得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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