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投标人(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一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与交易活动,公平竞争。
第二条 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三条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谋取中标(成交)。
第四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阻或其它非法手段阻止他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 不得在开标现场无故干扰、阻扰开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 不得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