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土资房告字[2018]05号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以网上拍卖方式出让三宗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拍卖出让地块空间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计容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格。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为成交楼面地价与公告规划建筑面积的乘积。 二、竞买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或《出让须知》规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申请参加,具体资格要求详见《出让须知》。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通过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202.110.193.29:10000/PortalQDManage)点击“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但竞买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时除外。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有关要求,详见《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文件》(以下简称:拍卖出让文件)和《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资料。竞买人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竞买人可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18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下载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按照拍卖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五、竞买人可于2018年5月17日9时30分至2018年5月18日15时(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15时。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竞投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的审核并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在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竞价权限。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开始时间:2018年5月21日9时30分。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竞买人须持有数字证书(CA),方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参加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竞买人须携带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到青岛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CA)的办理程序和申请资料要求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数字证书(CA)的办理指南》。 (二)拍卖出让活动不接受除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竞买申请以外(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三)竞买人可根据需要,自行现场踏勘出让地块。 (四)本次拍卖出让公告内容如有变化,出让人将在《青岛日报》等相关媒体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五)1、2、3号地块三宗土地进行搭配供应,一并出让。 (六)本次拍卖出让设最高限价。当地块竞买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价时,网上土地竞价中止,转入网上竞自持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所有取得网上竞价资格且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最高限价成交的竞买人,均可参与网上竞自持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竞报的自持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最高者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必须以自有资金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须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 (二)申请人请在网页提示下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并慎重上传《竞买申请书》等竞买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如上传虚假或与竞买申请无关的资料扰乱网上交易活动的,申请人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所提交纸质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5%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未按《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或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四)根据《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手段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网上交易系统增加5分钟延迟功能。竞价时,当监控到系统网络出现异常,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中止交易,5分钟后进入新一轮报价周期。系统中止期间,请竞买人等候5分钟后,继续报价。 九、联系电话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0532-85916055、58663978 李沧区政府联系电话:84695109 联系人:杨鹏 数字证书(CA)咨询:0532-96701688 地址: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青岛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窗口(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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