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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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转让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产交所交易服务费、归集搬移费、保管费、税费等)。
2.转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3.买受人参与竞价,视为对转让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及权利负担。
4.买受人悔买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5.竞买人逾期未支付标的转让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可以重新转让。重新转让时,原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
6.竞买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并于10日内将物品清运,自办理交付手续后标的物的安全等保管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7.受让方自行从现存放地点归集搬运转移。
8.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物处置相关的国家、行业等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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