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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环境综合治理即墨路社区老旧楼院整治工程 2016-12-16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市北区环境综合治理即墨路社区老旧楼院整治工程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6/10/11
项目编号: GCZB-2016-2-115
项目名称: 市北区环境综合治理即墨路社区老旧楼院整治工程
控制价(万元): 22.900465 图纸押金(元): /
资金来源: 从体制结算经费内先行支付,财力不足部分由区财力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补充 出资比例: /
踏勘现场时间: 自行勘察 踏勘现场地点: 博山路53号、即墨路25号、即墨路33号、即墨路43号、即墨路47号、即墨路51号丙、即墨路51号甲、即墨路55号、即墨路57号、即墨路5号、即墨路6号、胶州路31号、李村路14号、潍县路64号、潍县路72号、潍县路81号、易州路42号、易州路59号、易州路67号、芝罘路73号、芝罘路78号、芝罘路84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王主任18561380572 青岛市市北区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佳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工、周工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15号天宝苑汇富广场3026室 电话: 13625420960
一、项目内容及分包情况
即墨路社区23个老旧楼院具体包括:地面硬化、修上下水、修缮院墙、修缮公共厕所等。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要求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资质;
5、项目经理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项目经理投标时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外地入青投标企业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被受到限制投标的市场行为证明(证明材料一个月内有效);
8、 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 人 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9、投标人需具备至少一个同类工程业绩(须同时提供经建设、财政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一览表于开标现场进行公示。)
三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1.时间:2016年11月1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
2.地点:青岛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四 、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本项目公告。



2、请于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内(自2016年10月12日09:30时起至2016年10月18日16:30时),公告页面下方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CA数字证书,外地企业自主以快递(顺丰)的方式办理。



2、投标人下载含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的招标文件(.ztb13),并通过“市北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e-qdpm.com/flyedt/投标专区)打开招标文件(.ztb13)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5、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咨询:0532-85871505转6;客服QQ群:146396977。
六、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因本项目投标人不需报名,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故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市北政务网、青岛政府采购网,查阅并成功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同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可发传真)和电子版(以word格式,实行无记名形式,不得透露投标人信息)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予接受。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