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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北片套房拆除工程 2016-12-21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
鞍北片套房拆除工程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2016/12/9
项目编号: GCZB-2016-2-146
项目名称: 鞍北片套房拆除工程
控制价(万元): 196.809269 图纸押金(元): /
资金来源: 城市发展建设基金城发集团浪潮项目成套房屋征收资金 出资比例: 100%
踏勘现场时间: 踏勘现场地点: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阜新路街道办事处傅晓慧18562566093市北区鞍山二路62号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康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衣英梅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917号海丽花园1号楼3单元1902 电话: 13026530177
一、项目内容及分包情况
拆除共涉及套房10栋,总建筑面积约33627.62㎡。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项目经理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5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6外地入青投标企业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行为、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材料(证明一个月内有效);7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8投标人需具备至少一个同类工程业绩(须同时提供经建设、财政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业绩一览表于开标现场进行公示);9同类工程界定: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工程造价在24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拆除项目;10投标人须与取得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颁发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或持有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招标《入围中标通知书》的建 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投标人具有《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或《入围中标通知书》的除外);11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1.时间:2016年12月30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
2.地点:青岛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一开标室。
四 、公告媒介
五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青岛市市北区政务服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本项目公告。


2、请于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内(2016年12月10日00:00时-2016年12月16日24:00时),公告页面下方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本项目招标文件工本费200元,投标人于开标时向代理机构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说明:


1、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CA数字证书,外地企业自主以快递(顺丰)的方式办理。


2、投标人下载含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的招标文件(.ztb13),并通过“市北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e-qdpm.com/flyedt/投标专区)打开招标文件(.ztb13)获取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信息。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5、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咨询:0532-85871505转6;客服QQ群:146396977。
六、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因本项目投标人不需报名,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故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市北政务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并成功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同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可发传真)和电子版(以word格式,实行无记名形式,不得透露投标人信息)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予接受。

下载PDF版招标文件

  • 鞍北片套房拆除工程.pdf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