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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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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采购人名称: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采购项目名称: 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QDHX-LC201601
采购项目内容: 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受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对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QDHX-LC201601
2.项目名称: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项目
3.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单位,承接由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培训项目。
4.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万元。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5.2投标人具有办学许可证;
5.3投标人在李沧区域内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500m2及以上;
5.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李沧区政府门户网站(李沧在线)共同发布。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时间:自2016年11月30日9:30时起至2016年12月6日16:30时止;
7.2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录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李沧区政府门户网站(李沧在线)查阅本项目公告。
7.3请于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内,在李沧区政府门户网站(李沧在线)“招投标领域”公告页面下方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注:因本项目投标人不需报名,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故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青岛政府采购网和李沧区政府门户网站(李沧在线),查阅并成功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16年12月20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8.2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B楼215房间。
9.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9.1时间:2016年12月20日14时 00分。
9.2地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B楼215房间。
10.联系方式
10.1招 标 人: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7号
联 系 人:蓝工
电 话:0532-84651033
10.2采购代理机构: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B-2705
电子信箱:qingdaohongxiang@1126.com
联 系 人:王海波、陈倩
电 话:0532-66015831
10.3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投标人文件提出疑问的,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同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可发传真)和电子版(以word格式,实行无记名形式,不得透露投标人信息)至李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不予接受。电话:0532-66088318,邮箱地址:lcggzyjy@163.com,传真:0532-66088393。

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蓝工0532-84651033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7号
代理机构: 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王海波 联系电话: 18653275862
采购公示发布日期及媒体: 本次中标公示于2016/12/21至2016/12/29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李沧区政府门户网站(李沧在线)(http://www.licang.net/)共同发布。
开标时间 2016/12/20 开标地点 青岛李沧九水东路3号李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开标室
评标专家组成: 侯广利、 王峰、赵忠新、张青光、蓝晓蕾
中标人(公司名称): 青岛睿达职业培训学校 中标金额: 0.00元
中标人地址: 1.青岛托普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10号)2.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5号) 3.青岛航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7号) 4.青岛东晖职业培训学校(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1号楼2801、2802、2804户) 5.青岛睿达职业培训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16号) 6.青岛李沧区优拓职业学校(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1号楼2405户) 7.青岛李沧区恒邦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8.青岛林海职业培训学校(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90号)
中标内容: 李沧区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
未中标人(公司名称): 青岛李沧明德职业培训学校, 青岛颐养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公示说明: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21日
投标人质疑  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