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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政府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

鲁财采〔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省道养护工程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国省道养护工程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国省道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养护工程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国省道养护工程的行为。

        采购人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国省道养护专项资金。

        政府采购目录是指省财政厅颁布的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国省道养护工程,包括改扩建、大中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监理、工程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大中修项目可适当从简。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年度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年中追加投资计划,编报年度和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对于使用一个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地方配套和中央投资的或对于使用多个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的第一个年度进行招标,由采购人按照项目全部投资计划编报纸质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对于已招标且多年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项目投资年度内,应逐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按照本项目当年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编报“部门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为确保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有效施工期,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确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后,在年度预算尚未批复前,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编报纸质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开始招标采购活动。

        第九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已批准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核准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核准。

        

        第三章 代理机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委托省财政厅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国省道交通养护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应做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监督管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监理为50万元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由于时间紧迫等客观原因,采购人可自主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项目,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核准。

        第十五条在突发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下确需紧急实施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核准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同时在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使用评审专家,应从《山东省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 采购合同订立与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方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文件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采购人根据实际工程结算情况,确须变更合同的,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情况说明,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国省道养护专项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省财政厅审核支付”的办法,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二十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支付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资金;审核不合格的支付申请,退回采购人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支付申请及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成交)方账户。采购人不得积攒、延压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确认完成支付后,采购人到其零余额开户银行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以此作为记账凭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国省道养护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省财政、交通运输、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省财政、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投诉,由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投诉,由省财政厅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报国省道养护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发布公告、签订合同及报送合同信息等,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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