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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行为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02-01

·         编  号:青建管字[2013]13号

·         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20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投标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交易行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
  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工程交易各项活动。
  (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按规定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必须进场交易,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携带投标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室。
  (四)开标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与会人员禁止使用通讯工具,严禁随意走动,保持正常开标秩序。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
  (七)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投标各方主体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八)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维护进场交易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进场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发生不规范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反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将进行相应扣分;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资质(资格)重新进行核查。
  (一)招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招标项目实施重点监控,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未按时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3.未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费的。
  (二)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为。一年内,投标人出现2次不规范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出现3次及以上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控,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资格)证书重新进行核查;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标人已完成投标报名,未参加资格预审(资格确认)或参加资格预审(资格确认)未如实提交其同类业绩的;
  2.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资格确认)后,未购买招标文件的;
  3.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资格确认)时不一致的;
  5.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回投标文件的;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或参加会议未提供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7.投标人及相关负责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或参加会议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或提供的证书原件与资格预审(资格确认)时不同且未在开标前申请变更的;
  8.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交其相关资料和业绩的;
  9.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
  10.投标人未按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正常评标的;
  11.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招标代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其扣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持证上岗的;
  2.书面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与网上公告不一致的;
  3.未按规定办理开标时间变更的;
  4.填报台账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
  5.未按时组织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时组织开标会的; 
  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7.未如实按开标记录填报中标公示信息的;
  8.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三、有关要求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凡发现招投标各方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应根据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分别给予扣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汇总上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整理汇总全市信息记录,集中发布、资源共享,并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进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掌握全市情况,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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