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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有关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信息。

  请招标人(代理机构)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订立信息公开模块录入有关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后向社会公开,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开信息应与市政府采购网内容保持一致。同时,鼓励招标人(代理机构)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履约模块、合同变更模块及时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请于2023年5月19日前完成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对于未按时进行合同订立信息公开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我中心(及区市分大厅、分中心)将定期汇总相关情况移交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记录、考核。

 

  附件:合同订立信息公开操作手册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5月8日    


附件:合同订立信息公开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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