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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投标文件

雷同认定与处理指导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各种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记录的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造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中两项及以上相同的,视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方雷同。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投标清单报价达到80%相同的(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雷同的除外),视为电子投标文件内容雷同。

        二、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评标前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查重和分析,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方雷同或内容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三、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方雷同或内容雷同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查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立案依据,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四、2018年12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雷同或内容雷同的,作为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条款之一。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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