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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集采项目外地评审专家住宿费

和交通费支付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明确集采项目外地评审专家住宿费和交通费报销证明材料,现对《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集采项目外地评审专家住宿费和交通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青政服字〔2018〕3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宿费包干报销需提供以专家姓名抬头的住宿费增值税发票原件作为住宿的证明材料。实际发生住宿而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交通费包干报销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青政服字〔2018〕59号关于集采项目外地评审专家住宿费和交通费支付标准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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