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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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产生的中标方需在竞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成交确认,确认之日通知交易双方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佣金并同时提交施工安全和施工履约保证金,施工安全及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办理则视为放弃,并扣留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 本次挂牌资产在转让方海浦路11号厂区内,由买受人自行拆除、装车和运输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技术协议,设备拆除前应提供拆除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开始动工拆除。
4.买受人应遵守厂区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买受人有义务服从转让方的现场调度指挥。
5、买受人应做好疫情防护措施,遵守厂区疫情防护各项规定。
7.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青岛产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交易佣金全部都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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