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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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牌结束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后,标的资产已签订的合同由标的公司继续履行;
2.分期付款首期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在产交所交易成功当天支付;其余价款于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产权转让手续后5日内全部付清,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不得超过签订资产成交书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3.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不接受基金、信托和资管计划、自然人或联合体的竞拍;
4.受让方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一切情况,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扣除全部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征集到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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